4月18日,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促進新時代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方案>案例解讀》第二、三章部分,再次指出新能源企業的不合理投資成本。
根據案例來看,2021年以來,包括云南、湖北、貴州、寧夏、安徽等省份對新能源項目開發均提出了產業配套的要求,企業開發成本大幅增加。南方某縣政府以資源指標印發為由,要求9萬千瓦項目的風電開發企業無償給予鎮政府2000萬元扶貧資金,增加開發成本0.18元/瓦。西北某縣政府以征地協調為由,要求10萬千瓦項目的風電開發企業無償修建6千米旅游道路,增加開發成本0.2元/瓦。
國家能源局表示,新能源項目具備開發建設周期短,運營期用工量少,運行前幾年應繳稅收低,場址資源稀缺等特點,盡管是清潔綠色能源,從地方政府的角度來看,對當地的就業、稅收、產業等帶動力度有限。在新能源項目開發過程中,很多地方政府對新能源項目投資提出了各種各樣的附帶條件,包括拉動裝備制造業在當地建廠、投資修路、捐助幫扶、與地方企業合作等,嚴重推高了新能源項目開發的非技術成本。
風光等新能源已步入平價時代,制造業、EPC、運維等各環節的成本越發透明,全產業鏈的收益水平也逐步趨微。《實施方案》要求“不得以任何名義增加新能源企業的不合理投資或成本”,即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費用外,各級地方政府不得另行設立名目收取費用,也不得強制企業以捐贈等名義收取費用,這將推動開發建設環節的成本回歸理性。
此外,《案例解讀》從調峰調頻電源補償機制、新能源接網消納、負荷對新能源調節、分布式新能源、分布式接入比例、新能源電力交易、放管服等等多方面通過政策、相應案例等方面進行了具體分析。
例如,在整縣分布式光伏推進過程中,部分地區出現了短期內并網的分布式電源超過電網承載能力的現象,暫緩了分布式光伏備案和并網申請。為預防此類問題,福建省長汀縣率先試行發布分布式光伏可開放容量信息公開發布辦法,每月定期根據長汀縣分布式光伏累計并網容量進行動態更新110千伏及以下配電網設備的分布式光伏可開放容量,并向社會公開發布。
在新能源參與電力市場交易中,支持新能源項目與用戶開展直接交易,鼓勵簽訂長期購售電協議,電網企業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協議執行。為保障我國新能源產業健康平穩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于2019年發布《關于規范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管理的通知》,將新能源列為優先發電的支持范圍。根據文件精神,風電、光伏發電在消納不受限地區全額電量列入發電計劃,在消納受限地區要采取合理有效措施,確保全額保障性收購政策有效執行。同時,為適應電力體制市場化改革要求,文件鼓勵新能源通過市場化方式落實可再生能源優先發電政策。
目前,全國絕大部分省區均已建成中長期電力市場,為新能源參與中長期電力交易創造了有利條件。初步統計,已有二十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新能源項目不同程度參與到電力市場化交易中。電力現貨市場交易機制可以在更大程度發揮市場作用,調動系統資源實現新能源消納,但現貨市場價格的波動性較大,直接參與現貨市場交易會對新能源項目主體收益造成影響。
為進一步發揮市場機制對新能源消納的促進作用,同時保障新能源項目開發主體的合理收益,《實施方案》提出“支持新能源項目與用戶開展直接交易,鼓勵簽訂長期購售電協議,電網企業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協議執行”,旨在鼓勵新能源企業在中長期市場發揮新能源成本優勢和綠色屬性優勢,通過簽訂中長期購售電協議方式與電力用戶直接交易,以規避市場波動風險,鎖定預期收益。同時強調電網公司要確保協議執行,真正落實可再生能源優先發電政策。
此外,對國家已明確價格政策的新能源項目,電網企業應按照有關法規嚴格落實全額保障性收購政策,全生命周期合理小時數外電量可以參與電力市場交易。但隨著新能源裝機比例越來越高,部分地區超過了50%,在部分時段部分地區出現了消納困難的情況,也發生了部分地區自行降低新能源保障利用小時數的現象,迫使新能源企業只得以較低電價在電力市場中競得發電權,損害了新能源投資開發企業合法權益。鑒于此,《實施方案》明確要求嚴格落實全額保障性收購政策,在全生命周期合理小時數內電量嚴格落實收購政策,切實保障新能源企業合法權益。與此同時,《實施方案》再次強調支持新能源企業在全生命周期合理小時數以外電量參與市場競爭,通過“計劃為主、市場為輔”的方式保障存量有價格政策項目投資收益,確保新能源由計劃向市場平穩過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