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實施效果評介
經過3年多探索,我國碳交易試點地區已產生一定的減排效應,并為全國碳市場奠定基礎。但同時也存在著一定的問題:
基礎比較薄弱。從頂層設計來看,碳交易體系的構建尚處能力建設階段。一方面,試點省市都開展了規則制定,國家層面的制度也在不斷完善,但現有法律法規、政策體系、標準規范尚不健全,突出表現為全國性政策與試點省市政策、及試點省市間的政策缺乏協調,不足以有效支撐全國碳交易市場建設。另一方面,作為輔助碳交易體系實施的碳金融,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報告和核查體系,交易注冊登記系統及災備系統等,尚處于探索和起步階段。
體系不夠開放。只有在自由開放的市場中,才能真正實現碳配額的有效配置。目前,七個試點相對獨立,且都有自身的交易規則和交易場所,配額主要在各自轄區內進行交易,造成了一定的封閉性。而全國性的碳交易市場必將出現大量跨區域交易,現有試點地區并未將此作為重點,不得不說是一大遺憾。
機制缺少協調。國家在推動碳交易的同時,還有用能權交易、節能量交易等類似制度。《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試點方案》明確提出,2017年在浙江、福建、河南、四川等省開展用能權交易試點工作。北京、深圳、上海等地也開展了節能量交易工作。在碳交易試點過程中,特別是啟動全國碳交易市場后,企業很有可能同時參與上述兩項交易,三者之間目前還缺少協調。
可能導致一定的不公平。納入交易體系的企業主要為重點耗能企業,購買碳排放配額后,成本隨之上升。但產品進入終端市場時,消費者關注更多的是價格,而非企業綠色投入。故可能出現一種不公平現象:有償購買碳交易配額的企業,其產品價格升高,在缺少類似機制對超額排放溫室氣體的中小企業進行規制的情況下,導致其處于競爭劣勢。
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完善建議
1、 加強頂層設計
據初步估算,參與全國碳交易體系的企業或將達1萬家,且涉及行業眾多,機制更為復雜。頂層設計因此顯得尤為重要。
首先,建議完善與碳交易相關的法律政策體系。除《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外,還需出臺與之配套的實施細則及相關標準,形成多層級相配套的碳交易法規體系。其中,對外要重點處理好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的銜接,使制度設計適應巴黎氣候大會后全球碳市場發展的新形勢,特別要與我國國際減排承諾相適應;對內要處理好地方政府,特別是試點地區相關政策與全國碳排放交易政策的銜接,避免出現脫節或沖突。
其次,建議加強與碳交易運行相關的數據工作,盡快建成國家、地方、企業三級碳排放核算、報告與核查體系。依托現有試點,建設全國碳交易注冊登記體系,強化數據的可獲取性及真實性,確保交易在健康有序的環境中運行。
再次,需創新支撐碳交易的投資、價格、金融等政策,推動碳交易與金融政策相融合,重點加強碳金融市場建設。
2、 打造自由開放的交易市場
與試點不同,全國碳交易市場將打破行政區域限制,配額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分配。企業除與本轄區內單位進行交易外,還將涉及跨區域交易。因此,建議7個試點省市打破行政區域限制,率先啟動跨區域交易工作,實現配額在區域間的自由流動,推動試點的區域性交易體系向全國性交易市場過渡,為全國碳市場建設做好準備。
3、 加強相關制度的協調
碳排放權交易、用能權交易及節能量交易的目標,均在于減少化石能源使用及溫室氣體排放。基于三種交易制度的特性,建議進行一定的融合與協調。用能權作為節能量交易的前置條件,且二者的屬性、交易規則基本類似,故可合并統一為用能權交易。在此基礎上,妥善處理碳排放交易與用能權交易的關系。
用能權側重于能源使用量,企業在配額內用能免費,超配額則需要付費。此外,鼓勵用能單位使用可再生能源,其自產自用的可再生能源不計入綜合能源消費量。而碳排放權交易側重于溫室氣體排放量,其排放的溫室氣體主要產生于化石能源使用,與用能權交易類似,企業的額外排放配額需要付費。節能必然會減少二氧化碳排放,兩者存在一定的聯系。為減輕企業負擔,建議履約過程中,用能指標與碳排放配額可在一定范圍內相互抵用。
4、 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
欲營造符合綠色發展理念的消費環境,還需建立完善的資源環境要素市場,將資源利用、能源消耗及污染排放的外部不經濟性進行內化。一方面,加強財稅政策支持,給予參與碳交易體系的企業,特別是通過技術改進和使用新能源而節約碳配額的企業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稅收減免等激勵,以補償其相應的綠色投入。另一方面,對于未納入交易體系的企業,應盡快出臺碳稅等相關制度,將溫室氣體排放的外部不經濟性內化,形成公平的競爭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