恰逢全國統一碳市場啟動前夕,正在進行的履約工作也比往年更受關注。各試點履約進展如何?是否真正促進企業實現減排?圍繞“履約量”與“成交價”兩大焦點,記者于近日展開走訪。
2017年過半,各碳交易試點再迎“大考”。截至7月7日記者發稿時,北京、天津、廣東等試點省市已100%完成履約;上海、深圳履約率均超過95%,并向未按時完成的企業下發最后“通牒”;而湖北、重慶兩地暫未公布其進展情況。
盡管企業表現總體平穩,但多位專家仍向本報記者坦言,目前,碳交易多集中在履約期,碳價波動頻繁、市場不夠活躍等現狀,依然是全國碳市場啟動前亟待解決的難題。
履約不均
有地區100%完成,有地區“音訊暫無”
“截至7月5日,北京碳市場2016年度履約任務順利結束。全市共納入945家重點排放單位,履約率達到100%,企業加強碳排放管理、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的自主性不斷提高。”北京市發改委相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介紹。
早在3月1日,北京市發改委便下發通知,限定6月15日前完成履約。6月16日,《關于責令2016年重點排放單位限期開展二氧化碳排放履約工作的通知》在第一時間公布,責令中石化三菱化學聚碳酸酯(北京)有限公司等22家未按期履約的企業,須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完成,否則將按市場均價的3至5倍進行處罰。7月5日,履約全部完成。
而在廣東地區,今年已是連續第3年100%完成履約任務。全省電力、石化等6個行業,共有244家控排企業完成配額清繳。除常規履約方式,廣東還首次引入碳普惠核證自愿減排量(PHCER)機制。即企業自愿實施節水、節電等方式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及增加綠色碳匯等低碳行為所產生的減排量,可用于抵消納其當年的碳排放。通過PHCER產生的23萬多噸減排量,今年首度用于抵消企業實際配額。
作為“后來居上”者,天津市6月30日便完成了全部109家企業的履約,比往年提早十余天。此前連續3年100%按期履約的上海市,今年未能保持紀錄,368家企業中有1家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履約。深圳市納入控排的811家企業,履約率為99%。
相比上述試點,湖北、重慶兩地的行動則相對緩慢。雖坐擁全國最大規模的碳市場,湖北卻遲遲沒有公布履約企業名單。7月4日,湖北省發改委下發通知稱,履約截止日期由原來的5月底推遲至7月31日,且到8月4日才收繳企業履約后剩余未經交易的配額。截至記者發稿時,重慶地區尚未公開履約相關通知。資料顯示,其2015年度的履約工作實施于2016年10-11月,比其他試點足足晚了3個多月。
“總體上看,各試點履約進度不一。以重慶為例,無論交易體量,還是交易金額,都遠低于其他試點。這意味著企業參與交易較少、積極性不高,到了履約期重視程度自然不夠。”北京理工大學能源與環境政策研究中心負責人王科向記者表示。此外,各地雖紛紛出臺處罰措施,但力度尚不足形成壓力,尤其對不自覺、不主動減排的企業,不足以撼動其態度。
碳價波動
未能真正反映企業減排成本
關注各地進展的同時,成交價格成為履約期的另一焦點。
減排成本低、減排空間大的企業,可將剩余配額售給配額不足的企業,從而獲利——這是碳交易的原理所在。故在一定程度上,碳價反映著一個地區或行業的平均減排成本。但據多位業內人士向記者表示,由于各地碳價波動較大、地方碳價差異明顯等現狀,目前的價格并不能反映企業真實減排成本。
“目前,湖北碳市場成交價約在21-29元/噸。因受去產能等因素沖擊,現有價格偏低,已不能顯示出企業實際減排成本。”湖北碳排放權交易中心企劃總監張熙坦言。
“2017第二屆中國碳交易市場發展論壇”執行秘書長張軍濤稱,從成交價格看,北京地區最高,平均高于50元/噸;上海、深圳等地緊隨其后,在30-40元/噸之間,廣東、天津約為10-16元/噸;價格偏低的重慶地區,最低時每噸甚至只有1元。
記者進一步查閱獲悉,上海碳市場的價格曾在2016年一度跌至4.5元/噸,倒掛現象嚴重。深圳碳市場從開盤初期的30元/噸,一路飆升至每噸130多元,后又逐步跌回30-50元/噸,價格波動頻繁。
而上述價格,距離王科的測算還很遠。“我們通過宏觀計量模型測算,得出企業應有的邊際減排成本,約為當前均價的一倍左右。可以說,現有碳價僅是企業在短期內對配額需求的體現,不僅未反映出碳市場長期的供求關系,也沒有真正體現企業的減排成本。”他解釋稱,“大限”將至,不少企業為完成任務而匆匆采取交易,導致履約前“量價齊升”現象頻發,而非全年穩定地開展交易。換句話說,企業并未真正利用碳交易工具實現自主減排,交易更像是短期內的應激反應。
“根據統計,上海、北京、重慶等地的交易,有50%以上集中在4-6月。” 張軍濤向記者補充道,“實際上,2014年首次履約時,試點地區70%以上的交易都是在履約前兩個月,到去年這一比例已大幅下降。碳市場的建設是一項長期工作,需結合企業的日常生產加強管理、提早規劃,主動進行碳資產管理。目前,已出現碳配額質押、回購、托管、遠期交易等管理形式,但尚未能普及。下一步,還應鼓勵碳金融創新,盤活企業碳資產,增加市場交易的活躍度。”
碳排放權交易制度亟待完善
2015年,巴黎氣候大會提出將全球氣溫升高控制在2攝氏度以內的目標。我國承諾2030年左右達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并爭取盡早達峰;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至65%。在開展一系列探索,積極嘗試碳排放權交易、節能量交易等市場化手段應對氣候變化的基礎上,全國統一的碳交易市場啟動在即。因此,對碳交易制度的完善進行探討,可為應對氣候變化實踐提供有益參考。
碳排放權交易制度實施效果評介
經過3年多探索,我國碳交易試點地區已產生一定的減排效應,并為全國碳市場奠定基礎。但同時也存在著一定的問題:
基礎比較薄弱。從頂層設計來看,碳交易體系的構建尚處能力建設階段。一方面,試點省市都開展了規則制定,國家層面的制度也在不斷完善,但現有法律法規、政策體系、標準規范尚不健全,突出表現為全國性政策與試點省市政策、及試點省市間的政策缺乏協調,不足以有效支撐全國碳交易市場建設。
另一方面,作為輔助碳交易體系實施的碳金融,溫室氣體排放核算、報告和核查體系,交易注冊登記系統及災備系統等,尚處于探索和起步階段。
體系不夠開放。只有在自由開放的市場中,才能真正實現碳配額的有效配置。目前,七個試點相對獨立,且都有自身的交易規則和交易場所,配額主要在各自轄區內進行交易,造成了一定的封閉性。而全國性的碳交易市場必將出現大量跨區域交易,現有試點地區并未將此作為重點,不得不說是一大遺憾。
機制缺少協調。國家在推動碳交易的同時,還有用能權交易、節能量交易等類似制度。《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試點方案》明確提出,2017年在浙江、福建、河南、四川等省開展用能權交易試點工作。北京、深圳、上海等地也開展了節能量交易工作。在碳交易試點過程中,特別是啟動全國碳交易市場后,企業很有可能同時參與上述兩項交易,三者之間目前還缺少協調。
可能導致一定的不公平。納入交易體系的企業主要為重點耗能企業,購買碳排放配額后,成本隨之上升。但產品進入終端市場時,消費者關注更多的是價格,而非企業綠色投入。故可能出現一種不公平現象:有償購買碳交易配額的企業,其產品價格升高,在缺少類似機制對超額排放溫室氣體的中小企業進行規制的情況下,導致其處于競爭劣勢。
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完善建議
一 、加強頂層設計
據初步估算,參與全國碳交易體系的企業或將達1萬家,且涉及行業眾多,機制更為復雜。頂層設計因此顯得尤為重要。
首先,建議完善與碳交易相關的法律政策體系。除《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條例》外,還需出臺與之配套的實施細則及相關標準,形成多層級相配套的碳交易法規體系。
其中,對外要重點處理好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的銜接,使制度設計適應巴黎氣候大會后全球碳市場發展的新形勢,特別要與我國國際減排承諾相適應;對內要處理好地方政府,特別是試點地區相關政策與全國碳排放交易政策的銜接,避免出現脫節或沖突。
其次,建議加強與碳交易運行相關的數據工作,盡快建成國家、地方、企業三級碳排放核算、報告與核查體系。依托現有試點,建設全國碳交易注冊登記體系,強化數據的可獲取性及真實性,確保交易在健康有序的環境中運行。
再次,需創新支撐碳交易的投資、價格、金融等政策,推動碳交易與金融政策相融合,重點加強碳金融市場建設。
二、打造自由開放的交易市場
與試點不同,全國碳交易市場將打破行政區域限制,配額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分配。企業除與本轄區內單位進行交易外,還將涉及跨區域交易。
因此,建議7個試點省市打破行政區域限制,率先啟動跨區域交易工作,實現配額在區域間的自由流動,推動試點的區域性交易體系向全國性交易市場過渡,為全國碳市場建設做好準備。
三、加強相關制度的協調
碳排放權交易、用能權交易及節能量交易的目標,均在于減少化石能源使用及溫室氣體排放。基于三種交易制度的特性,建議進行一定的融合與協調。用能權作為節能量交易的前置條件,且二者的屬性、交易規則基本類似,故可合并統一為用能權交易。在此基礎上,妥善處理碳排放交易與用能權交易的關系。
用能權側重于能源使用量,企業在配額內用能免費,超配額則需要付費。此外,鼓勵用能單位使用可再生能源,其自產自用的可再生能源不計入綜合能源消費量。而碳排放權交易側重于溫室氣體排放量,其排放的溫室氣體主要產生于化石能源使用,與用能權交易類似,企業的額外排放配額需要付費。
節能必然會減少二氧化碳排放,兩者存在一定的聯系。為減輕企業負擔,建議履約過程中,用能指標與碳排放配額可在一定范圍內相互抵用。
四、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
欲營造符合綠色發展理念的消費環境,還需建立完善的資源環境要素市場,將資源利用、能源消耗及污染排放的外部不經濟性進行內化。
一方面,加強財稅政策支持,給予參與碳交易體系的企業,特別是通過技術改進和使用新能源而節約碳配額的企業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稅收減免等激勵,以補償其相應的綠色投入。
另一方面,對于未納入交易體系的企業,應盡快出臺碳稅等相關制度,將溫室氣體排放的外部不經濟性內化,形成公平的競爭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