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與CRCAP合同簽約的電力容量項目,當項目與集成電網的連接點屬基本電網安裝時,則無需提交2016年3月22日發布的GM/MME 102號條例第4 條第3款第V項規定的查閱意見或同等文件。
(2)不允許出于技術資格目的,對2025儲能LRCAP招標注冊文件中明確的項目與電網連接點進行更改,且不適用2016年8月25日發布的GM/MME 444號條例第3條、第8條和第9條。
(3)不允許出于技術資格目的,對2025儲能LRCAP招標注冊文件中聲明的總注入功率進行更改。
(4)根據2016年8月25日發布的GM/MME444號條例第2條第XVI項,電網剩余可注入發電容量數量的技術說明將于xx日前發布,2016年8月25日發布的第444號GM/MME條例第3條第5款中所提周期不再適用。
(5)在2025LRCAP儲能招標中,2016年8月25日發布的GM/MME 444號條例第4條第1款和第2款第I和II項要求不適用,在基本電網、輸電設施和發電共享連接建設時,應考慮下述內容:
I-在注冊結束當月的電力監管委員會例會上批準的設施;
II-在注冊結束當月電力監管委員會例會舉行前,已由國家電力局所批準的設施,例如設施加固和改進;和
III-在注冊結束當月前的輸電拍賣中已締約的新輸電設施,且據本條例第9條第2款的商業起始投運預計日期早于合約日期。
(6)2016年8月25日發布的GM/MME 444號條例第6條第III節“a”、“b”段不適用本條例第一條中所述拍賣。當發電商在注冊截止日期之前已簽署下述文件之一,則應被認定為電力自由交易市場供應電源:
a)用于接入基本電網的輸電系統使用協議-CUST;或
b)用以接入配電系統的配電系統使用協議-CUSD。
(7)2016年8月25日發布的GM/MME 444號條例第6條單獨段落不適用于2025儲能LRCAP拍賣。對于電網剩余可注入發電容量的配置、2016年8月25日發布的GM/MME 444號條例第6條第II項所述并由電力監管委員會監控的項目,應考慮電力監管委員會在注冊結束當月例會上所批準的趨向性日期。
(8)能源研究中心和國家電力運營機構使用的電力場景數據將用作電網負荷尖峰的缺口計算,并進一步計算電網剩余可注入發電容量。
(9)基于基本電網、輸電設施和發電共享連接的電網剩余可注入發電容量,在其方法、前提和標準的技術說明中應將本條(8)中提到的電力場景納入在內。
(10)對于備用母線,應考慮(8)中描述的電力場景數據來計算電網剩余可注入發電容量。
(11)對于可通過更換斷路器解決的、短路水平超限情況,以及可通過更換斷路器、隔離開關、電流互感器、閉鎖線圈、連接電纜和變電站母線來解決的超額定電流情況,可以考慮增加輸電裕度。但電網剩余可注入發電容量技術說明中進行單獨解釋、證明和列舉的情況除外。
(12)國家電力運營機構將在2025儲能LRCAP拍賣后30天內向能源礦業部提交報告,詳細說明新合約項目僅因超過短路水平引起的違規及由此應采取的加強措施,以將他們納入電能傳輸經營計劃-POTEE。
(13)招標公告須明確規定(12)中所述加強措施所產生的費用分配和承擔。
第十三條:招標公告須包含,根據國家電力運營機構所編技術說明的電池儲能系統連接輸電系統的技術要求。
第十四條:在本規范條例中所涉及的拍賣不適用2011年9月2日發布的GM/MME 514號條例第9條,即使項目所需輸電設施在合同約定的供電起始日不可用,以及集成電網沒有剩余容量可供流動。
第十五條:企業可依據2018年11月26日發布的GM/MME481號條例適用條款,在獲得經營權后修改工程的技術特性。
唯一段落。禁止對影響合約電力交付數量的技術特性進行更改。
第四章 最終條款
第十六條:2025儲能LRCAP招標所應用的系統將在能源礦業部發布的專用條例中通告。
第十七條:2016年3月22日發布的GM/MME 102號條例相應條款適用于2025儲能LRCAP。
第十八條:本標準條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