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將擴大跨省區電力交易規模、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標準降低25%、督促自備電廠承擔政策性交叉補貼等電價空間,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
二、以上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執行。
三、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通過停征地方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擴大一般工商業用戶參與電力直接交易規模、從跨省跨區現貨市場直接購買低價電量等方式,進一步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
四、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規定,抓緊研究提出再次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具體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于7月底前報我委(價格司)備案后實施。
五、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要求,將今年以來國家部署的各項降價措施,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不得挪作他用;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確保各項降價措施平穩實施;要認真開展降價措施落實情況自查,抓好各項措施落實,做好迎接第三方評估和國務院第五次大督查的準備。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執行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送我委(價格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