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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條!河北保定發布氫燃料電池汽車產業安全監督和管理辦法

2022-07-28 09:49  來源:保定市人民政府  瀏覽:  

近日,保定市人民政府發布《保定市氫燃料電池汽車產業安全監督和管理辦法(試行)》,其中一共包括91條,分別為總則6條、涉氫企業安全生產保障22條、氫能生產環節安全要求22條、氫能經營環節安全要求17條、氫能運輸環節安全要求8條、監督管理13條、附則3條。其中對氫燃料電池汽車產業全鏈條提出較為具體的安全要求。

涉氫企業安全生產保障條款中規定,涉氫企業應當根據氫的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防火、防爆、泄壓、防雷、防靜電、防泄漏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安全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應建立臺賬。

所依照的安全標準包括;《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T 50493)、《工作場所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特種火災探測器》(GB 15631)、《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 2894)、《化學品作業場所安全警示標志規范》(AQ 3047)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氫能生產環節安全要求,設計、施工、生產、儲存及安全管理應符合現行《氫系統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氫氣站設計規范》(GB 50177)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水電解制氫裝置的設計、制造和安裝應符合現行《水電解制氫系統技術要求》(GB/T 19774)、《氫氣站設計規范》(GB 50177)等相關規范的規定。化石能源制氫系統的設計、制造和安裝,應符合現行《變壓吸附提純氫系統技術要求》(GB/T 19773)、《氫氣站設計規范》(GB 50177)。 氫氣站總平面布置以及氫氣站與建筑物、構筑物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氫氣站設計規范》(GB 50177)的要求。

氫能經營環節安全條款中,將加氫站分為三個等級:一級站儲氫罐總容量為4000kg(不含4000kg)~8000kg,且單罐容量不大于2000kg;二級站儲氫罐總容量為1000kg(不含1000kg)~4000kg,且單罐容量不大于1000kg;三級站儲氫罐總容量小于等于1000kg,且單罐容量不大于500kg。加氫站建設由項目單位申請,市(縣)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聯合審批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召集自然資源和規劃、應急管理、住建、交通運輸等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聯合審查,建設條件符合要求的,同步辦理立項手續(核準或備案)。

加氫站的站址選擇,應符合加氫站布局規劃、環境保護和節約能源、消防安全的要求。城市建成區內的加氫站不應設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且儲氫罐總容量不得超過1000kg。在市區內原則上不建立一級、二級加氫站。三級加氫站的氫氣工藝設施與站外建筑物、構筑物,及與站內設施之間防火距離,應符合現行《加氫站技術規范》(GB 50516)要求。

加氫站及其合建站內不得設有經營性的住宿、餐飲和娛樂等設施。加氫站及其合建站儲氫裝置應符合現行《加氫站用儲氫裝置安全技術要求》(GB/T 34583)、《氫能車輛加氫設施安全運行管理規程》(GB/Z 34541)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相關規定。氫站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住建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加氫站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的相應條件,按照現行《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TSG07)的要求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方可從事加注氫能活動。氣瓶充裝人員應當經培訓并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原文如下:

保定市氫燃料電池汽車產業安全監督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保定市氫能產業發展“十四五”規劃》,為強力推進我市氫燃料電池汽車產業健康、高質量發展,加快打造“碳中和產業之都”,確保產業鏈安全穩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保定市行政區域內氫燃料電池汽車產業鏈條中,從事氫能生產、經營、運輸活動的企業(以下統稱為涉氫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第三條 涉氫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第四條 涉氫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企業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企業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五條 涉氫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必須遵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第六條 本辦法各章節的適用范疇:

涉氫企業的安全生產要求指涉氫企業投資建設項目以及氫能生產、經營、運輸過程中,應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

氫能生產環節安全要求指采用相關工藝制氫過程中的安全要求。

氫能經營環節安全要求指依法取得相關許可的加氫站在日常經營中的安全要求。

氫能運輸環節安全要求指氫從生產企業運送到銷售終端過程中應遵循的安全要求。

第二章  涉氫企業安全生產保障

第七條 保定市行政區域內氫燃料電池汽車產業鏈中建設的生產、經營氫能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必須符合保定市氫能產業整體布置和規劃,按照行業發展規劃管理。

第八條 涉氫企業投資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履行項目核準或者備案及其他相關手續,并依法辦理城鄉規劃、土地使用、環境保護、資源利用、安全生產、消防等相關手續。

第九條 涉氫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十條 涉氫企業應按規定辦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并依法取得生產、經營、充裝等許可證書,證照過期的應立即停止生產或經營。

第十一條 涉氫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置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事氫能生產、儲存活動的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十二條 涉氫企業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涉氫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十三條 涉氫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氫能生產、經營、運輸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氫能生產、經營、運輸企業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第十四條 涉氫企業的主要負責人負責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五條 涉氫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第十六條 涉氫企業應按規定對本單位應急預案進行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和實施。涉氫企業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每三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

第十七條 涉氫企業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相關工作,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和管理制度,保證特種設備安全。

第十八條 涉氫企業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九條 涉氫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組織建立并落實本單位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涉氫企業應按照《河北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規定》開展安全生產風險因素辨識管控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條 氫能生產經營企業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第二十一條 氫能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涉氫企業應當根據氫的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防火、防爆、泄壓、防雷、防靜電、防泄漏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安全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應建立臺賬。

第二十三條 涉氫企業可燃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的設置、運行和定期檢測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在可能出現氫氣泄漏或液氫溢出的位置及氫氣可能積聚的位置應按現行《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T 50493)、《工作場所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在可能引發火災的位置應按照現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特種火災探測器》(GB 15631)的有關規定設置火災探測器。可燃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及火災探測器應定期檢驗,建立臺賬。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的使用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對國家規定實行檢驗的特種設備應當及時申報并接受檢驗。

特種設備使用企業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使用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對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應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做出記錄。

第二十五條 涉氫企業應當在涉氫系統界區進出口處、危險性較大的設施、設備上以及有相關規定的其他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設置、使用應符合現行《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 2894)、《化學品作業場所安全警示標志規范》(AQ 3047)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涉氫企業在設備檢修中涉及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盲板抽堵作業、高空作業、吊裝作業、臨時用電作業、動土作業、斷路作業時,應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作業時審批手續應齊全,安全措施應全部落實,作業環境應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七條 涉氫企業應建立健全企業信息檔案,包括制氫工藝、儲存、輸送、使用氫能的信息檔案,重大危險源檔案,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教育培訓檔案,應急救援檔案等。

第二十八條 涉氫企業應在滿足生產運行需求的前提下,控制儲存和使用中氫的用量;減少處于危險環境中作業人員的數量,并縮短滯留時間;嚴禁氫/空氣(氧氣)混合物在密閉空間積聚;確定氫系統的爆炸危險區域,確保區域內無其他雜物,通道暢通。

從事氫能生產活動的企業,其生產裝置區內不應存在中央控制室、交接班室、辦公室、休息室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

第三章  氫能生產環節安全要求

第二十九條 氫能生產企業的設計、施工、生產、儲存及安全管理應符合現行《氫系統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氫氣站設計規范》(GB 50177)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三十條 水電解制氫裝置的設計、制造和安裝應符合現行《水電解制氫系統技術要求》(GB/T 19774)、《氫氣站設計規范》(GB 50177)等相關規范的規定。水電解制氫系統應設置壓力調節裝置以維持電解槽出口氫氣與氧氣的壓差,裝置的氫出氣管和氫氣總管之間、氧出氣管和氧氣總管之間,應設放空管、切斷閥和取樣分析閥,放空管應配阻火閥,系統設有原料水制備裝置和堿液配置、回收裝置。

化石能源制氫系統的設計、制造和安裝,應符合現行《變壓吸附提純氫系統技術要求》(GB/T 19773)、《氫氣站設計規范》(GB 50177)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氫氣站[1]總平面布置以及氫氣站與建筑物、構筑物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氫氣站設計規范》(GB 50177)的要求。

氫氣站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小于50m,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小于25m;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根據建筑物耐火等級劃分為12m至16m不等;與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地點的防火間距不小于30m;距離架空電力線不小于1.5倍電桿高度。

氫氣站宜設置非燃燒體的實體圍墻,其高度不應小于2.5m,同時應保證抗火1500℃不少于0.25h。氫氣站與圍墻的防火間距不小于5m,與廠外道路的防火間距不小于15m。

第三十二條 氫氣站建筑物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應采用不燃材料建造,避免使用易導致氫積聚的結構,通風良好,風機需采用防爆網機。氫氣站應設置氫氣檢測報警裝置,并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設置泄壓裝置。

第三十三條 氫氣管道應采用無縫金屬管道,管道的連接應采用焊接或其他有效防止氫氣泄漏的連接方式。氫氣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設,其支架應為非燃燒體。架空管道不應與電纜、導電線路、高溫管線敷設在同一支架上。室內氫氣管道不應敷設在地溝中或直接埋地,室外地溝敷設的管道,應有防止氫氣泄漏、積聚或竄入其他地溝的措施。在氫氣管道與其相連的裝置、設備之間應安裝止回閥,界區間閥門宜設置有效隔離措施,防止來自裝置、設備的外部火焰回火至氫系統。

第三十四條 氫氣和氧氣設備、管道的法蘭、閥門,室內外架空或埋地敷設的氫氣管道和匯流排及其連接的法蘭等連接處應按相關規定進行跨接和接地。制氫系統的所有金屬外殼、金屬管道、金屬底座和框架及突出屋面的放空管、風管等均應接地。電氣裝置的接地應以單獨接地線與接地干線相連接,不得采用串接方式;所有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定期檢測接地電阻。

第三十五條 處于爆炸危險區域的電氣設備、儀器儀表、電纜和導線均應按照現行《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電力工程電纜設計標準》(GB 50217)以及《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范》(AQ 3009)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防爆要求進行管理。

第三十六條 各種設備、管道及支柱、閥門要統一編號,管道安全標識應符合現行《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GB 7231)的規定,管道上應標明介質及其流向。

第三十七條 氫能生產企業的室內外消防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氫能生產企業中控室應一體化聯網。制氫系統的自動控制系統應對主要工藝參數進行集中監控和自動調節,當設備發生故障時,其應及時報警、停車并進行妥善處理。

氫能生產企業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的視頻圖像、指標參數應實時上傳至行業主管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開展傾斜攝影三維建模工作,全面提升企業安全生產信息化監管水平。

第三十九條 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和重大危險源的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自動化系統裝備率投用率應達到100%,

第四十條 氫能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和主管生產、設備、技術、安全的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化學、化工、安全等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化工類中級以上職稱,涉及重大危險源、重點監管化工工藝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操作人員必須具備高中及以上學歷或化工類中等及以上職業教育水平,涉及爆炸性化學品的操作人員必須具備化工類大專及以上學歷,達不到相關要求的,一律不準入職。

第四十一條 氫能生產企業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設立安全總監(首席安全官),專職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要具備相對獨立職能。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不少于企業員工總數的2%(不足50人的企業至少配備1人),有從事化工生產相關工作2年以上經歷。

氫能生產企業應配置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氫能生產企業在使用特種設備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第四十二條 氫氣罐[2]總平面布置,以及氫氣罐與建筑物、構筑物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氫氣站設計規范》(GB 50177)的規定。

氫氣罐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小于50m,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根據氫氣罐總容量劃分為25m至40m不等;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根據建筑物耐火等級和氫氣罐總容量劃分為12m至35m不等;與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地點的防火間距根據氫氣罐總容量劃分為25m至40m不等;距離架空電力線不小于1.5倍電桿高度。

氫氣罐四周宜設置非燃燒體的實體圍墻,其高度不應小于2.5m,同時應保證抗火1500℃不少于0.25小時。氫氣站與圍墻的防火間距不小于5m,廠外道路的防火間距不小于15m。

第四十三條 氫氣罐應符合現行《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21)的要求,設置放空閥、安全閥等安全設施,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校驗,確保可靠。氫氣罐放空閥、安全閥和置換排放管道系統均應設排放管,并應連接裝有阻火器或有蒸汽稀釋、氮氣密封、末端設置火炬燃燒的總排放管。

罐區應通風良好,設有防撞圍墻或圍欄,并設置明顯的禁火標志。

氫氣罐應安裝防雷裝置及靜電接地設施,裝置設施定期檢查、維修,并建立檔案。

第四十四條 氫氣柜鐘罩高度位置應有標尺顯示高低(儲量),并設置超高、過低位置報警裝置;氫氣柜水封應保證有足夠的水位,防止氫氣柜因缺水而逸出氣體,并應有防止水封結冰的措施;進出氫氣柜的氫氣管道上應設置安全水封。

氫氣柜應安裝在避雷保護區域內,應安裝安全閥、壓力超高自動排放裝置等安全設施,并應設置自動切斷裝置以確保氫氣柜泄漏時能自動切斷氣源。氫氣柜應有靜電接地設施,氣柜本體及靜電接地等安全設施應按照相關規定定期檢查、維修,建立檔案。

第四十五條 氫氣設備應嚴防泄漏,所用儀表及閥門等零部件密封應確保良好,定期檢查,對泄漏的部位及時處理。氫氣系統設備運行時,禁止敲擊、帶壓維修和緊固,不得超壓。禁止處于負壓狀態。

第四十六條 氫氣管道安全要求參照制氫系統的管道安全要求。

第四十七條 氫氣罐、充(灌)裝站和裝卸平臺地面應做到平整、耐磨、不產生靜電、不發火花。人員操作時不得使用鐵制工具。

第四十八條 與氫氣相關的所有電氣設備應有防靜電接地裝置,應按照相關規定定期檢測接地電阻,每年至少檢測一次。

第四十九條 液氫儲存容器及管道應符合現行《氫系統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中的相關規定,屬于特種設備的還應符合相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規定。應設有絕熱效果良好的絕熱系統和安全泄放裝置;汽化器及其管路應設有超壓泄壓保護裝置。在汽化器排氣處應采取措施避免液氫流入其他設備中,汽化器應設有防止氫氣回流裝置。

第五十條 氣瓶充裝人員應當經培訓并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第四章  氫能經營環節安全要求

第五十一條 加氫站[3]的等級劃分:

一級站儲氫罐總容量為4000kg(不含4000kg)~8000kg,且單罐容量不大于2000kg;二級站儲氫罐總容量為1000kg(不含1000kg)~4000kg,且單罐容量不大于1000kg;三級站儲氫罐總容量小于等于1000kg,且單罐容量不大于500kg。

第五十二條 高壓儲氫加氫與加油合建站,液氫儲氫加氫與加油合建站,高壓儲氫或液氫儲氫加氫與CNG(compressed natural gas的縮寫,壓縮天然氣)加氣合建站,高壓儲氫或液氫儲氫加氫與LNG(liquefied natural gas的縮寫,液化石油氣)加氣合建站,高壓儲氫與液氫儲氫加氫、加油與CNG加氣合建站,高壓儲氫與液氫儲氫加氫、加油與LNG加氣合建站的等級劃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 50156)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三條 加氫站建設由項目單位申請,市(縣)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聯合審批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縣)聯審辦”〕召集自然資源和規劃、應急管理、住建、交通運輸等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聯合審查,建設條件符合要求的,同步辦理立項手續(核準或備案)。

在建設條件聯合審查后,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規劃條件,核定建設用地位置、范圍、性質、規劃等,加氫站用地性質按加油站加氣站類用地控制并確定相應控制指標。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擬定供地方案,報屬地土地管理委員會審議,屬地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批準后,轉交屬地公共交易中心公開招拍掛出讓。

第五十四條 建設條件聯合審查后,項目建設單位即可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提出建筑規劃設計方案審查,并準備施工圖設計、審圖等相關工作。

將消防設計審核與人防設計審查并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消防及人防審批部門直接依據施工圖審查機構的審查報告出具審查意見,不再進行技術審查。

由氣象部門進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并出具《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意見書》。

項目建設單位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完成后向行政審批部門申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須在項目開工前完成。

應急管理部門依據工程概況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抗震設防要求審查,出具抗震設防要求審查意見。

加氫站項目安全條件及安全設施設計參照城鎮燃氣項目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辦理。由項目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并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同時進行設計,編制安全設施設計文件。

項目通過設計方案聯合審查并在取得土地出讓合同后進行設計方案公示,并可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動產權證(土地證)。

第五十五條 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作為使用土地的證明文件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取得土地出讓合同,設計方案公示期滿無異議,按“拿地即開工”審批服務模式同步受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手續,符合審批條件的,限時依次發證。

第五十六條 由市(縣)聯審辦牽頭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氣象、行政審批等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聯合驗收,相關驗收程序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執行。

第五十七條 由取得資質的特種設備施工單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情況書面告知當地市場監管部門,需要安裝監督檢驗的,向河北省特種設備監督檢驗研究院申請對施工過程進行監督檢驗。

第五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使用單位)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向當地特種設備使用登記部門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企業向氣瓶充裝許可審批部門(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許可網上審批平臺)提交申請,經鑒定評審機構現場鑒定評審,由審批部門審核并辦理《氣瓶充裝許可證》。

由市行政審批局參照《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核發《加氫站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九條 加氫站的站址選擇,應符合加氫站布局規劃、環境保護和節約能源、消防安全的要求。城市建成區內的加氫站不應設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且儲氫罐總容量不得超過1000kg。在市區內原則上不建立一級、二級加氫站。三級加氫站的氫氣工藝設施與站外建筑物、構筑物,及與站內設施之間防火距離,應符合現行《加氫站技術規范》(GB 50516)要求。

三級加氫站內儲氫罐、氫壓縮機、加氫機[4]、放空管口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距離不小于50m;儲氫罐、放空管口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5]的防火距離不小于30m,氫壓縮機、加氫機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距離不小于20m;儲氫罐與民用建筑物的防火距離,根據建筑物保護類別劃分為20m至25m不等,氫壓縮機、加氫機與民用建筑物的防火距離,根據建筑物保護類別劃分為12m至20m不等,放空管口距離民用建筑物不小于25m;儲氫罐、放空管口距離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不小于15m,次干路和支路不小于10m,氫壓縮機、加氫機距離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不小于6m,次干路和支路不小于5m;儲氫罐、氫壓縮機、加氫機、放空管口與架空通信線的距離不得小于桿高的1倍,與架空電力線路不得小于桿高的1.5倍;長管拖車[6]固定車位與站外建筑物、構筑物的防火距離,按儲氫罐的防火距離確定。

加氫加氣合建站[7]壓縮天然氣工藝設施、加氫加油合建站[8]的加油工藝設施與站外建筑物、構筑物的防火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 50156)的有關規定。

在城市中心區不應建一級汽車加氫加油加氣站。城市建成區內的汽車加氫加油加氣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宜選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第六十條 加氫站及其合建站內的建筑物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加氫島[9]、加氫機安裝場所的上部罩棚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罩棚內表面應平整,坡向外側不得積聚氫氣,當罩棚的承重構件為鋼結構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罩棚下安裝可燃氣體報警儀。地坪應采用不發生火花地面。

加氫站及其合建站內不得設有經營性的住宿、餐飲和娛樂等設施。

有爆炸危險房間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設置泄壓設施。

第六十一條 加氫站及其合建站的車輛入口和出口應分開設置。氫氣加氫機不得設在室內。氫氣加氫機應設置安全泄壓裝置,進氣管道上應設置自動切斷閥。氫氣加氫機附近應設防撞柱(欄)。氫氣加氫機的加氣軟管應設置拉斷閥。氫氣進氣總管上應設緊急切斷閥。手動緊急切斷閥的位置應便于發生事故時及時切斷氫氣源。加氫站管道及管道附件安全系數不小于3;截止閥最小安全系數為3;在加氫過程中加注口3m范圍內不得有火源(發動的燃油汽車視為點火源);儲氫罐與壓縮機之間應設置止回閥, 以防管線破裂時從儲氫罐中排出氫氣。

加氫站及其合建站儲氫裝置應符合現行《加氫站用儲氫裝置安全技術要求》(GB/T 34583)、《氫能車輛加氫設施安全運行管理規程》(GB/Z 34541)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相關規定。

第六十二條 氫氣放空管應設置阻火器,阻火器后的放空短管應采用不銹鋼材質;放空管應引至集中排放裝置,并應高出屋面或操作平臺2m以上,且應高出所在地面5m以上;放空管應采取防止雨水侵入和雜物堵塞的措施。如排氣管發生火災,應立即切斷氫氣源,不得用水或其他滅火物質進行撲滅。對于70MPA系統的氫氣排放在到集中排放管前應設置手動控制或通過存儲器上的自動裝置控制并配置壓力控制裝置,防止70MPA壓力直排沖破阻火器以及低元件。

第六十三條 加氫站及其合建站的供電,應按現行國家標準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的有關規定分級,宜為三級。站內通信、控制系統應設不間斷供電電源。有爆炸危險房間或區域內的電氣設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四條 加氫站及其合建站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和《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的有關規定設置防雷與接地設施。加氫站內的設備、管道、構架、電纜金屬外皮、鋼屋架、鐵窗和突出屋面的放空管、風管等,應接到防雷電感應接地裝置上。加氫站的氫氣管道上的法蘭、閥門、膠管兩端等連接處,均應采用金屬線跨接。

第六十五條 加氫站及其合建站應設消防給水系統,消防設施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加氫站技術規范》(GB 50516)的規定。應設有火災檢測系統、滅火系統及緊急停車系統,火災檢測系統需設置互鎖,在火警報警器不工作時,加氫機不能工作。

第六十六條 對氣瓶和移動式壓力容器進行充裝的企業,依據特種設備相關法律法規必須履行企業特種設備安全主體責任,保證相關特種設備必須法定檢驗合格并在檢驗有效期內,且必須辦理使用登記證,作業人員依法持證上崗;特種設備安全附件和相關計量器具必須定期檢驗或檢定合格。建立并落實特種設備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等內容。

第六十七條 加氫站每班均應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氫站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住建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加氫站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的相應條件,按照現行《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TSG07)的要求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方可從事加注氫能活動。氣瓶充裝人員應當經培訓并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第五章 氫能運輸環節安全要求

第六十八條 氫運輸應符合國家和地方關于危險(易燃)品運輸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不應使用客用交通工具進行氫運輸。

第六十九條 長管拖車的設計和制造單位除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設計和制造資質外,還應按照國務院汽車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取得相應的產品制造資質。長管拖車用氣瓶的設計、制造、檢驗試驗等應當按照現行《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23)的規定執行,并且符合現行《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5)的相關規定。

第七十條 長管拖車使用單位是保證其安全運行的責任主體。在長管拖車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按照現行《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08)要求,逐臺向產權單位所在地行政審批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使用單位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對車輛進行定期檢驗。

第七十一條 長管拖車使用單位應配備具有移動式壓力容器專業知識,熟悉國家相關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的工程技術人員作為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持有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押運人員應當取得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資格證書。

長管拖車使用單位應為操作人員或者押運員配備日常作業必需的安全防護裝備、專用工具和必要的備品、備件等。

第七十二條 長管拖車使用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建立相應的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和響應體系,配置與之適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并且定期組織演練。

第七十三條 長管拖車應按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辦理手續,并嚴格遵守有關部門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線路、時間、速度等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四條 長管拖車的每只鋼瓶上應裝配安全泄壓裝置;長管拖車的每只鋼瓶應在一端固定,另一端有允許鋼瓶熱脹冷縮的措施。長管拖車鋼瓶應按照相關規定定期檢驗,拖車應有防止自行移動的固定措施。長管拖車停放、充(灌)裝期間應接地。長管拖車的匯流總管應安裝壓力表和溫度表。拖車上應配置滅火器。

第七十五條 氫能道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應當經行政審批部門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氫能道路運輸企業的押運人員和裝卸管理人員應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長管拖車安全管理人員應持有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十六條 市縣兩級行政審批局牽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氫能生產、經營項目建設立項、選址、用地、規劃、施工許可、安全、環保等各項審批,對審核通過的項目出具選址意見書(僅指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核發氫能生產、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負責氫能道路運輸的許可,對承壓貯罐、罐車、長管拖車實施使用登記。由市行政審批局給加氫站核發《加氫站經營許可證》。

第七十七條 市縣兩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對審核通過的項目出具用地預審意見(明確可以不進行用地預審的情形除外)。

第七十八條 市縣兩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賦予的部門職責,查處無證生產、儲存、經營的行為。如發現特種設備未經使用登記或管理、充裝人員無證上崗的情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加強企業生產(經營)的產品質量監管,依法按照職責嚴厲查處假冒偽劣產品。負責涉氫企業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嚴格查處涉氫企業違法使用特種設備的行為。

第七十九條 市縣兩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加氫站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氫能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負責氫能建設項目中房屋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負責對加氫站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考核。依照職責查處加氫站違法違規行為。

第八十條 市縣兩級公安機關負責氫能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氫能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道路氫能運輸專用車輛違法違規行為、非氫能運輸車輛違法違規運輸氫能行為。

第八十一條 市縣兩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氫能運輸企業和氫能運輸車輛進行源頭管理,監督指導氫能運輸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負責氫能道路運輸企業押運人員、裝卸管理人員的培訓及資格證書發放。

第八十二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組織協調可再生能源氫能項目管理,組織實施氫能利用相關標準。負責制氫項目落地過程當中的安全教育工作。負責定期收集氫能產業安全監管情況,并納入氫能產業臺賬責任管理。

第八十三條 市縣兩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氫能儲運裝備生產企業加大技術改造力度,運用高新技術、先進適用技術和信息技術,改善企業生產條件。統籌協調新能源汽車推廣和應用。

第八十四條 市縣兩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氫能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第八十五條 市縣兩級衛生健康部門依據職責負責相關企業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協調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組織、協調氫能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第八十六條 市縣兩級應急管理部門對氫能生產企業負有安全監管職責,對企業主體安全責任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監管。對氫能生產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考核并核發證書,依法查處氫能生產企業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

第八十七條 市縣兩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對涉氫企業開展日常消防監督和檢查工作。

第八十八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在氫能事故發生后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應急管理、生態環境、公安、衛生健康、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有關涉氫企業應當為氫能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九十條 本辦法所依據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均按最新版本執行。

第九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名詞解釋

[1]氫氣站:采用相關工藝制取氫氣(如水電解制氫、化石能源制氫和可再生能源制氫等)所需的工藝設施、灌充設施、壓縮和儲存設施、輔助設施及其建筑物、構筑物或場所的統稱。

[2]氫氣罐:氫能生產企業的用于儲存氫氣的定壓變容積(濕式儲氣柜)及變壓定容積的容器的統稱(不含氣瓶)。

[3]加氫站:為氫能汽車或氫氣內燃機汽車或氫氣天然氣混合燃料汽車等的儲氫瓶充裝氫燃料的專門場所。

[4]加氫機:給汽車的儲氫瓶(罐)充裝氫氣,并帶有控制、計量、計價裝置的專用設備。

[5]散發火花地點:有飛火的煙囪或室外的砂輪、電焊、氣焊(割)等固定地點。

[6]長管拖車:在半掛車或集裝框架內裝有若干大型鋼制無縫氣瓶的高壓氣體運輸設備,通常用配管和閥門將氣瓶連接在一起,并配有安全附件。

[7]加氫加氣合建站:既為氫燃料汽車或氫氣天然氣混合燃料汽車的儲氫瓶或儲氣瓶充裝氫氣或氫氣天然氣混合燃料,又為壓縮天然氣汽車的儲氣瓶充裝壓縮天然氣的專門場所。

[8]加氫加油合建站:既為汽車油箱充裝汽油、柴油,又為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或氫氣內燃機汽車儲氫瓶或氫氣天然氣混合燃料汽車儲氣瓶充裝車用壓縮氫氣或氫氣天然氣混合燃料的專門場所。

[9]加氫島:用于安裝加氫機或氫氣天然氣混合燃料加氣機的平臺。

近日,保定市人民政府發布《保定市氫燃料電池汽車產業安全監督和管理辦法(試行)》,其中一共包括91條,分別為總則6條、涉氫企業安全生產保障22條、氫能生產環節安全要求22條、氫能經營環節安全要求17條、氫能運輸環節安全要求8條、監督管理13條、附則3條。其中對氫燃料電池汽車產業全鏈條提出較為具體的安全要求。

涉氫企業安全生產保障條款中規定,涉氫企業應當根據氫的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防火、防爆、泄壓、防雷、防靜電、防泄漏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安全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應建立臺賬。

所依照的安全標準包括;《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T 50493)、《工作場所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特種火災探測器》(GB 15631)、《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 2894)、《化學品作業場所安全警示標志規范》(AQ 3047)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氫能生產環節安全要求,設計、施工、生產、儲存及安全管理應符合現行《氫系統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氫氣站設計規范》(GB 50177)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水電解制氫裝置的設計、制造和安裝應符合現行《水電解制氫系統技術要求》(GB/T 19774)、《氫氣站設計規范》(GB 50177)等相關規范的規定。化石能源制氫系統的設計、制造和安裝,應符合現行《變壓吸附提純氫系統技術要求》(GB/T 19773)、《氫氣站設計規范》(GB 50177)。 氫氣站總平面布置以及氫氣站與建筑物、構筑物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氫氣站設計規范》(GB 50177)的要求。

氫能經營環節安全條款中,將加氫站分為三個等級:一級站儲氫罐總容量為4000kg(不含4000kg)~8000kg,且單罐容量不大于2000kg;二級站儲氫罐總容量為1000kg(不含1000kg)~4000kg,且單罐容量不大于1000kg;三級站儲氫罐總容量小于等于1000kg,且單罐容量不大于500kg。加氫站建設由項目單位申請,市(縣)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聯合審批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召集自然資源和規劃、應急管理、住建、交通運輸等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聯合審查,建設條件符合要求的,同步辦理立項手續(核準或備案)。

加氫站的站址選擇,應符合加氫站布局規劃、環境保護和節約能源、消防安全的要求。城市建成區內的加氫站不應設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且儲氫罐總容量不得超過1000kg。在市區內原則上不建立一級、二級加氫站。三級加氫站的氫氣工藝設施與站外建筑物、構筑物,及與站內設施之間防火距離,應符合現行《加氫站技術規范》(GB 50516)要求。

加氫站及其合建站內不得設有經營性的住宿、餐飲和娛樂等設施。加氫站及其合建站儲氫裝置應符合現行《加氫站用儲氫裝置安全技術要求》(GB/T 34583)、《氫能車輛加氫設施安全運行管理規程》(GB/Z 34541)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相關規定。氫站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住建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加氫站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的相應條件,按照現行《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TSG07)的要求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方可從事加注氫能活動。氣瓶充裝人員應當經培訓并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原文如下:

保定市氫燃料電池汽車產業安全監督和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保定市氫能產業發展“十四五”規劃》,為強力推進我市氫燃料電池汽車產業健康、高質量發展,加快打造“碳中和產業之都”,確保產業鏈安全穩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保定市行政區域內氫燃料電池汽車產業鏈條中,從事氫能生產、經營、運輸活動的企業(以下統稱為涉氫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第三條 涉氫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第四條 涉氫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企業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企業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五條 涉氫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必須遵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第六條 本辦法各章節的適用范疇:

涉氫企業的安全生產要求指涉氫企業投資建設項目以及氫能生產、經營、運輸過程中,應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

氫能生產環節安全要求指采用相關工藝制氫過程中的安全要求。

氫能經營環節安全要求指依法取得相關許可的加氫站在日常經營中的安全要求。

氫能運輸環節安全要求指氫從生產企業運送到銷售終端過程中應遵循的安全要求。

第二章  涉氫企業安全生產保障

第七條 保定市行政區域內氫燃料電池汽車產業鏈中建設的生產、經營氫能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必須符合保定市氫能產業整體布置和規劃,按照行業發展規劃管理。

第八條 涉氫企業投資建設項目應當依法履行項目核準或者備案及其他相關手續,并依法辦理城鄉規劃、土地使用、環境保護、資源利用、安全生產、消防等相關手續。

第九條 涉氫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十條 涉氫企業應按規定辦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并依法取得生產、經營、充裝等許可證書,證照過期的應立即停止生產或經營。

第十一條 涉氫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置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事氫能生產、儲存活動的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十二條 涉氫企業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涉氫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十三條 涉氫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氫能生產、經營、運輸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氫能生產、經營、運輸企業應當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費。

第十四條 涉氫企業的主要負責人負責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五條 涉氫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第十六條 涉氫企業應按規定對本單位應急預案進行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和實施。涉氫企業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每三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

第十七條 涉氫企業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相關工作,應當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和管理制度,保證特種設備安全。

第十八條 涉氫企業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九條 涉氫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組織建立并落實本單位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涉氫企業應按照《河北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規定》開展安全生產風險因素辨識管控和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條 氫能生產經營企業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第二十一條 氫能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涉氫企業應當根據氫的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防火、防爆、泄壓、防雷、防靜電、防泄漏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安全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應建立臺賬。

第二十三條 涉氫企業可燃氣體檢測報警系統的設置、運行和定期檢測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在可能出現氫氣泄漏或液氫溢出的位置及氫氣可能積聚的位置應按現行《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T 50493)、《工作場所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設置規范》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設置可燃氣體檢測報警裝置。在可能引發火災的位置應按照現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特種火災探測器》(GB 15631)的有關規定設置火災探測器。可燃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及火災探測器應定期檢驗,建立臺賬。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的使用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對國家規定實行檢驗的特種設備應當及時申報并接受檢驗。

特種設備使用企業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使用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對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應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做出記錄。

第二十五條 涉氫企業應當在涉氫系統界區進出口處、危險性較大的設施、設備上以及有相關規定的其他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設置、使用應符合現行《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 2894)、《化學品作業場所安全警示標志規范》(AQ 3047)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涉氫企業在設備檢修中涉及動火作業、受限空間作業、盲板抽堵作業、高空作業、吊裝作業、臨時用電作業、動土作業、斷路作業時,應對作業現場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作業時審批手續應齊全,安全措施應全部落實,作業環境應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七條 涉氫企業應建立健全企業信息檔案,包括制氫工藝、儲存、輸送、使用氫能的信息檔案,重大危險源檔案,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教育培訓檔案,應急救援檔案等。

第二十八條 涉氫企業應在滿足生產運行需求的前提下,控制儲存和使用中氫的用量;減少處于危險環境中作業人員的數量,并縮短滯留時間;嚴禁氫/空氣(氧氣)混合物在密閉空間積聚;確定氫系統的爆炸危險區域,確保區域內無其他雜物,通道暢通。

從事氫能生產活動的企業,其生產裝置區內不應存在中央控制室、交接班室、辦公室、休息室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

第三章  氫能生產環節安全要求

第二十九條 氫能生產企業的設計、施工、生產、儲存及安全管理應符合現行《氫系統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氫氣站設計規范》(GB 50177)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三十條 水電解制氫裝置的設計、制造和安裝應符合現行《水電解制氫系統技術要求》(GB/T 19774)、《氫氣站設計規范》(GB 50177)等相關規范的規定。水電解制氫系統應設置壓力調節裝置以維持電解槽出口氫氣與氧氣的壓差,裝置的氫出氣管和氫氣總管之間、氧出氣管和氧氣總管之間,應設放空管、切斷閥和取樣分析閥,放空管應配阻火閥,系統設有原料水制備裝置和堿液配置、回收裝置。

化石能源制氫系統的設計、制造和安裝,應符合現行《變壓吸附提純氫系統技術要求》(GB/T 19773)、《氫氣站設計規范》(GB 50177)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氫氣站[1]總平面布置以及氫氣站與建筑物、構筑物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氫氣站設計規范》(GB 50177)的要求。

氫氣站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小于50m,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小于25m;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根據建筑物耐火等級劃分為12m至16m不等;與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地點的防火間距不小于30m;距離架空電力線不小于1.5倍電桿高度。

氫氣站宜設置非燃燒體的實體圍墻,其高度不應小于2.5m,同時應保證抗火1500℃不少于0.25h。氫氣站與圍墻的防火間距不小于5m,與廠外道路的防火間距不小于15m。

第三十二條 氫氣站建筑物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應采用不燃材料建造,避免使用易導致氫積聚的結構,通風良好,風機需采用防爆網機。氫氣站應設置氫氣檢測報警裝置,并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設置泄壓裝置。

第三十三條 氫氣管道應采用無縫金屬管道,管道的連接應采用焊接或其他有效防止氫氣泄漏的連接方式。氫氣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設,其支架應為非燃燒體。架空管道不應與電纜、導電線路、高溫管線敷設在同一支架上。室內氫氣管道不應敷設在地溝中或直接埋地,室外地溝敷設的管道,應有防止氫氣泄漏、積聚或竄入其他地溝的措施。在氫氣管道與其相連的裝置、設備之間應安裝止回閥,界區間閥門宜設置有效隔離措施,防止來自裝置、設備的外部火焰回火至氫系統。

第三十四條 氫氣和氧氣設備、管道的法蘭、閥門,室內外架空或埋地敷設的氫氣管道和匯流排及其連接的法蘭等連接處應按相關規定進行跨接和接地。制氫系統的所有金屬外殼、金屬管道、金屬底座和框架及突出屋面的放空管、風管等均應接地。電氣裝置的接地應以單獨接地線與接地干線相連接,不得采用串接方式;所有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定期檢測接地電阻。

第三十五條 處于爆炸危險區域的電氣設備、儀器儀表、電纜和導線均應按照現行《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電力工程電纜設計標準》(GB 50217)以及《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范》(AQ 3009)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防爆要求進行管理。

第三十六條 各種設備、管道及支柱、閥門要統一編號,管道安全標識應符合現行《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GB 7231)的規定,管道上應標明介質及其流向。

第三十七條 氫能生產企業的室內外消防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氫能生產企業中控室應一體化聯網。制氫系統的自動控制系統應對主要工藝參數進行集中監控和自動調節,當設備發生故障時,其應及時報警、停車并進行妥善處理。

氫能生產企業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的視頻圖像、指標參數應實時上傳至行業主管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開展傾斜攝影三維建模工作,全面提升企業安全生產信息化監管水平。

第三十九條 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和重大危險源的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自動化系統裝備率投用率應達到100%,

第四十條 氫能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和主管生產、設備、技術、安全的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化學、化工、安全等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化工類中級以上職稱,涉及重大危險源、重點監管化工工藝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操作人員必須具備高中及以上學歷或化工類中等及以上職業教育水平,涉及爆炸性化學品的操作人員必須具備化工類大專及以上學歷,達不到相關要求的,一律不準入職。

第四十一條 氫能生產企業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設立安全總監(首席安全官),專職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要具備相對獨立職能。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不少于企業員工總數的2%(不足50人的企業至少配備1人),有從事化工生產相關工作2年以上經歷。

氫能生產企業應配置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氫能生產企業在使用特種設備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第四十二條 氫氣罐[2]總平面布置,以及氫氣罐與建筑物、構筑物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氫氣站設計規范》(GB 50177)的規定。

氫氣罐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小于50m,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根據氫氣罐總容量劃分為25m至40m不等;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根據建筑物耐火等級和氫氣罐總容量劃分為12m至35m不等;與明火或散發火花的地點的防火間距根據氫氣罐總容量劃分為25m至40m不等;距離架空電力線不小于1.5倍電桿高度。

氫氣罐四周宜設置非燃燒體的實體圍墻,其高度不應小于2.5m,同時應保證抗火1500℃不少于0.25小時。氫氣站與圍墻的防火間距不小于5m,廠外道路的防火間距不小于15m。

第四十三條 氫氣罐應符合現行《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21)的要求,設置放空閥、安全閥等安全設施,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校驗,確保可靠。氫氣罐放空閥、安全閥和置換排放管道系統均應設排放管,并應連接裝有阻火器或有蒸汽稀釋、氮氣密封、末端設置火炬燃燒的總排放管。

罐區應通風良好,設有防撞圍墻或圍欄,并設置明顯的禁火標志。

氫氣罐應安裝防雷裝置及靜電接地設施,裝置設施定期檢查、維修,并建立檔案。

第四十四條 氫氣柜鐘罩高度位置應有標尺顯示高低(儲量),并設置超高、過低位置報警裝置;氫氣柜水封應保證有足夠的水位,防止氫氣柜因缺水而逸出氣體,并應有防止水封結冰的措施;進出氫氣柜的氫氣管道上應設置安全水封。

氫氣柜應安裝在避雷保護區域內,應安裝安全閥、壓力超高自動排放裝置等安全設施,并應設置自動切斷裝置以確保氫氣柜泄漏時能自動切斷氣源。氫氣柜應有靜電接地設施,氣柜本體及靜電接地等安全設施應按照相關規定定期檢查、維修,建立檔案。

第四十五條 氫氣設備應嚴防泄漏,所用儀表及閥門等零部件密封應確保良好,定期檢查,對泄漏的部位及時處理。氫氣系統設備運行時,禁止敲擊、帶壓維修和緊固,不得超壓。禁止處于負壓狀態。

第四十六條 氫氣管道安全要求參照制氫系統的管道安全要求。

第四十七條 氫氣罐、充(灌)裝站和裝卸平臺地面應做到平整、耐磨、不產生靜電、不發火花。人員操作時不得使用鐵制工具。

第四十八條 與氫氣相關的所有電氣設備應有防靜電接地裝置,應按照相關規定定期檢測接地電阻,每年至少檢測一次。

第四十九條 液氫儲存容器及管道應符合現行《氫系統安全的基本要求》(GB/T 29729)中的相關規定,屬于特種設備的還應符合相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規定。應設有絕熱效果良好的絕熱系統和安全泄放裝置;汽化器及其管路應設有超壓泄壓保護裝置。在汽化器排氣處應采取措施避免液氫流入其他設備中,汽化器應設有防止氫氣回流裝置。

第五十條 氣瓶充裝人員應當經培訓并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第四章  氫能經營環節安全要求

第五十一條 加氫站[3]的等級劃分:

一級站儲氫罐總容量為4000kg(不含4000kg)~8000kg,且單罐容量不大于2000kg;二級站儲氫罐總容量為1000kg(不含1000kg)~4000kg,且單罐容量不大于1000kg;三級站儲氫罐總容量小于等于1000kg,且單罐容量不大于500kg。

第五十二條 高壓儲氫加氫與加油合建站,液氫儲氫加氫與加油合建站,高壓儲氫或液氫儲氫加氫與CNG(compressed natural gas的縮寫,壓縮天然氣)加氣合建站,高壓儲氫或液氫儲氫加氫與LNG(liquefied natural gas的縮寫,液化石油氣)加氣合建站,高壓儲氫與液氫儲氫加氫、加油與CNG加氣合建站,高壓儲氫與液氫儲氫加氫、加油與LNG加氣合建站的等級劃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 50156)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三條 加氫站建設由項目單位申請,市(縣)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聯合審批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縣)聯審辦”〕召集自然資源和規劃、應急管理、住建、交通運輸等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聯合審查,建設條件符合要求的,同步辦理立項手續(核準或備案)。

在建設條件聯合審查后,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規劃條件,核定建設用地位置、范圍、性質、規劃等,加氫站用地性質按加油站加氣站類用地控制并確定相應控制指標。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擬定供地方案,報屬地土地管理委員會審議,屬地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批準后,轉交屬地公共交易中心公開招拍掛出讓。

第五十四條 建設條件聯合審查后,項目建設單位即可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提出建筑規劃設計方案審查,并準備施工圖設計、審圖等相關工作。

將消防設計審核與人防設計審查并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消防及人防審批部門直接依據施工圖審查機構的審查報告出具審查意見,不再進行技術審查。

由氣象部門進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并出具《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意見書》。

項目建設單位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完成后向行政審批部門申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須在項目開工前完成。

應急管理部門依據工程概況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抗震設防要求審查,出具抗震設防要求審查意見。

加氫站項目安全條件及安全設施設計參照城鎮燃氣項目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辦理。由項目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并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同時進行設計,編制安全設施設計文件。

項目通過設計方案聯合審查并在取得土地出讓合同后進行設計方案公示,并可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動產權證(土地證)。

第五十五條 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作為使用土地的證明文件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取得土地出讓合同,設計方案公示期滿無異議,按“拿地即開工”審批服務模式同步受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手續,符合審批條件的,限時依次發證。

第五十六條 由市(縣)聯審辦牽頭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氣象、行政審批等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聯合驗收,相關驗收程序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執行。

第五十七條 由取得資質的特種設備施工單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情況書面告知當地市場監管部門,需要安裝監督檢驗的,向河北省特種設備監督檢驗研究院申請對施工過程進行監督檢驗。

第五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使用單位)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向當地特種設備使用登記部門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企業向氣瓶充裝許可審批部門(河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許可網上審批平臺)提交申請,經鑒定評審機構現場鑒定評審,由審批部門審核并辦理《氣瓶充裝許可證》。

由市行政審批局參照《城鎮燃氣管理條例》核發《加氫站經營許可證》。

第五十九條 加氫站的站址選擇,應符合加氫站布局規劃、環境保護和節約能源、消防安全的要求。城市建成區內的加氫站不應設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且儲氫罐總容量不得超過1000kg。在市區內原則上不建立一級、二級加氫站。三級加氫站的氫氣工藝設施與站外建筑物、構筑物,及與站內設施之間防火距離,應符合現行《加氫站技術規范》(GB 50516)要求。

三級加氫站內儲氫罐、氫壓縮機、加氫機[4]、放空管口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距離不小于50m;儲氫罐、放空管口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5]的防火距離不小于30m,氫壓縮機、加氫機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距離不小于20m;儲氫罐與民用建筑物的防火距離,根據建筑物保護類別劃分為20m至25m不等,氫壓縮機、加氫機與民用建筑物的防火距離,根據建筑物保護類別劃分為12m至20m不等,放空管口距離民用建筑物不小于25m;儲氫罐、放空管口距離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不小于15m,次干路和支路不小于10m,氫壓縮機、加氫機距離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不小于6m,次干路和支路不小于5m;儲氫罐、氫壓縮機、加氫機、放空管口與架空通信線的距離不得小于桿高的1倍,與架空電力線路不得小于桿高的1.5倍;長管拖車[6]固定車位與站外建筑物、構筑物的防火距離,按儲氫罐的防火距離確定。

加氫加氣合建站[7]壓縮天然氣工藝設施、加氫加油合建站[8]的加油工藝設施與站外建筑物、構筑物的防火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加油加氣加氫站技術標準》(GB 50156)的有關規定。

在城市中心區不應建一級汽車加氫加油加氣站。城市建成區內的汽車加氫加油加氣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宜選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第六十條 加氫站及其合建站內的建筑物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加氫島[9]、加氫機安裝場所的上部罩棚應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罩棚內表面應平整,坡向外側不得積聚氫氣,當罩棚的承重構件為鋼結構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0.25h,罩棚下安裝可燃氣體報警儀。地坪應采用不發生火花地面。

加氫站及其合建站內不得設有經營性的住宿、餐飲和娛樂等設施。

有爆炸危險房間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有關規定,設置泄壓設施。

第六十一條 加氫站及其合建站的車輛入口和出口應分開設置。氫氣加氫機不得設在室內。氫氣加氫機應設置安全泄壓裝置,進氣管道上應設置自動切斷閥。氫氣加氫機附近應設防撞柱(欄)。氫氣加氫機的加氣軟管應設置拉斷閥。氫氣進氣總管上應設緊急切斷閥。手動緊急切斷閥的位置應便于發生事故時及時切斷氫氣源。加氫站管道及管道附件安全系數不小于3;截止閥最小安全系數為3;在加氫過程中加注口3m范圍內不得有火源(發動的燃油汽車視為點火源);儲氫罐與壓縮機之間應設置止回閥, 以防管線破裂時從儲氫罐中排出氫氣。

加氫站及其合建站儲氫裝置應符合現行《加氫站用儲氫裝置安全技術要求》(GB/T 34583)、《氫能車輛加氫設施安全運行管理規程》(GB/Z 34541)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相關規定。

第六十二條 氫氣放空管應設置阻火器,阻火器后的放空短管應采用不銹鋼材質;放空管應引至集中排放裝置,并應高出屋面或操作平臺2m以上,且應高出所在地面5m以上;放空管應采取防止雨水侵入和雜物堵塞的措施。如排氣管發生火災,應立即切斷氫氣源,不得用水或其他滅火物質進行撲滅。對于70MPA系統的氫氣排放在到集中排放管前應設置手動控制或通過存儲器上的自動裝置控制并配置壓力控制裝置,防止70MPA壓力直排沖破阻火器以及低元件。

第六十三條 加氫站及其合建站的供電,應按現行國家標準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的有關規定分級,宜為三級。站內通信、控制系統應設不間斷供電電源。有爆炸危險房間或區域內的電氣設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四條 加氫站及其合建站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和《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的有關規定設置防雷與接地設施。加氫站內的設備、管道、構架、電纜金屬外皮、鋼屋架、鐵窗和突出屋面的放空管、風管等,應接到防雷電感應接地裝置上。加氫站的氫氣管道上的法蘭、閥門、膠管兩端等連接處,均應采用金屬線跨接。

第六十五條 加氫站及其合建站應設消防給水系統,消防設施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加氫站技術規范》(GB 50516)的規定。應設有火災檢測系統、滅火系統及緊急停車系統,火災檢測系統需設置互鎖,在火警報警器不工作時,加氫機不能工作。

第六十六條 對氣瓶和移動式壓力容器進行充裝的企業,依據特種設備相關法律法規必須履行企業特種設備安全主體責任,保證相關特種設備必須法定檢驗合格并在檢驗有效期內,且必須辦理使用登記證,作業人員依法持證上崗;特種設備安全附件和相關計量器具必須定期檢驗或檢定合格。建立并落實特種設備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等內容。

第六十七條 加氫站每班均應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氫站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住建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加氫站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的相應條件,按照現行《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TSG07)的要求取得《氣瓶充裝許可證》,方可從事加注氫能活動。氣瓶充裝人員應當經培訓并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第五章 氫能運輸環節安全要求

第六十八條 氫運輸應符合國家和地方關于危險(易燃)品運輸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不應使用客用交通工具進行氫運輸。

第六十九條 長管拖車的設計和制造單位除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設計和制造資質外,還應按照國務院汽車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取得相應的產品制造資質。長管拖車用氣瓶的設計、制造、檢驗試驗等應當按照現行《氣瓶安全技術規程》(TSG23)的規定執行,并且符合現行《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5)的相關規定。

第七十條 長管拖車使用單位是保證其安全運行的責任主體。在長管拖車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按照現行《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TSG08)要求,逐臺向產權單位所在地行政審批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使用單位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對車輛進行定期檢驗。

第七十一條 長管拖車使用單位應配備具有移動式壓力容器專業知識,熟悉國家相關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的工程技術人員作為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應當持有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押運人員應當取得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資格證書。

長管拖車使用單位應為操作人員或者押運員配備日常作業必需的安全防護裝備、專用工具和必要的備品、備件等。

第七十二條 長管拖車使用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建立相應的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和響應體系,配置與之適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并且定期組織演練。

第七十三條 長管拖車應按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辦理手續,并嚴格遵守有關部門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線路、時間、速度等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七十四條 長管拖車的每只鋼瓶上應裝配安全泄壓裝置;長管拖車的每只鋼瓶應在一端固定,另一端有允許鋼瓶熱脹冷縮的措施。長管拖車鋼瓶應按照相關規定定期檢驗,拖車應有防止自行移動的固定措施。長管拖車停放、充(灌)裝期間應接地。長管拖車的匯流總管應安裝壓力表和溫度表。拖車上應配置滅火器。

第七十五條 氫能道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應當經行政審批部門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氫能道路運輸企業的押運人員和裝卸管理人員應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長管拖車安全管理人員應持有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十六條 市縣兩級行政審批局牽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氫能生產、經營項目建設立項、選址、用地、規劃、施工許可、安全、環保等各項審批,對審核通過的項目出具選址意見書(僅指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核發氫能生產、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負責氫能道路運輸的許可,對承壓貯罐、罐車、長管拖車實施使用登記。由市行政審批局給加氫站核發《加氫站經營許可證》。

第七十七條 市縣兩級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對審核通過的項目出具用地預審意見(明確可以不進行用地預審的情形除外)。

第七十八條 市縣兩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賦予的部門職責,查處無證生產、儲存、經營的行為。如發現特種設備未經使用登記或管理、充裝人員無證上崗的情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加強企業生產(經營)的產品質量監管,依法按照職責嚴厲查處假冒偽劣產品。負責涉氫企業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嚴格查處涉氫企業違法使用特種設備的行為。

第七十九條 市縣兩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加氫站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氫能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負責氫能建設項目中房屋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負責對加氫站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考核。依照職責查處加氫站違法違規行為。

第八十條 市縣兩級公安機關負責氫能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氫能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道路氫能運輸專用車輛違法違規行為、非氫能運輸車輛違法違規運輸氫能行為。

第八十一條 市縣兩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對氫能運輸企業和氫能運輸車輛進行源頭管理,監督指導氫能運輸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負責氫能道路運輸企業押運人員、裝卸管理人員的培訓及資格證書發放。

第八十二條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組織協調可再生能源氫能項目管理,組織實施氫能利用相關標準。負責制氫項目落地過程當中的安全教育工作。負責定期收集氫能產業安全監管情況,并納入氫能產業臺賬責任管理。

第八十三條 市縣兩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氫能儲運裝備生產企業加大技術改造力度,運用高新技術、先進適用技術和信息技術,改善企業生產條件。統籌協調新能源汽車推廣和應用。

第八十四條 市縣兩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氫能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第八十五條 市縣兩級衛生健康部門依據職責負責相關企業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協調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組織、協調氫能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第八十六條 市縣兩級應急管理部門對氫能生產企業負有安全監管職責,對企業主體安全責任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監管。對氫能生產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進行考核并核發證書,依法查處氫能生產企業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

第八十七條 市縣兩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對涉氫企業開展日常消防監督和檢查工作。

第八十八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在氫能事故發生后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應急管理、生態環境、公安、衛生健康、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有關涉氫企業應當為氫能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九十條 本辦法所依據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均按最新版本執行。

第九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名詞解釋

[1]氫氣站:采用相關工藝制取氫氣(如水電解制氫、化石能源制氫和可再生能源制氫等)所需的工藝設施、灌充設施、壓縮和儲存設施、輔助設施及其建筑物、構筑物或場所的統稱。

[2]氫氣罐:氫能生產企業的用于儲存氫氣的定壓變容積(濕式儲氣柜)及變壓定容積的容器的統稱(不含氣瓶)。

[3]加氫站:為氫能汽車或氫氣內燃機汽車或氫氣天然氣混合燃料汽車等的儲氫瓶充裝氫燃料的專門場所。

[4]加氫機:給汽車的儲氫瓶(罐)充裝氫氣,并帶有控制、計量、計價裝置的專用設備。

[5]散發火花地點:有飛火的煙囪或室外的砂輪、電焊、氣焊(割)等固定地點。

[6]長管拖車:在半掛車或集裝框架內裝有若干大型鋼制無縫氣瓶的高壓氣體運輸設備,通常用配管和閥門將氣瓶連接在一起,并配有安全附件。

[7]加氫加氣合建站:既為氫燃料汽車或氫氣天然氣混合燃料汽車的儲氫瓶或儲氣瓶充裝氫氣或氫氣天然氣混合燃料,又為壓縮天然氣汽車的儲氣瓶充裝壓縮天然氣的專門場所。

[8]加氫加油合建站:既為汽車油箱充裝汽油、柴油,又為燃料電池電動汽車或氫氣內燃機汽車儲氫瓶或氫氣天然氣混合燃料汽車儲氣瓶充裝車用壓縮氫氣或氫氣天然氣混合燃料的專門場所。

[9]加氫島:用于安裝加氫機或氫氣天然氣混合燃料加氣機的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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