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經貿合作區建設,是指在中國和有關國家政府的指導下,支持有實力、有條件的中國企業在有關國家投資建設或與所在國企業共同投資建設基礎設施完善、主導產業明確、公共服務功能健全的產業園區,吸收中國、所在國或其他國家企業入區投資發展,推動雙邊和多邊投資合作,促進當地經濟發展的經貿活動。
“一帶一路”沿線經貿合作區現狀
根據商務部統計,截至2016年底,我國在20個“一帶一路”沿線國家正在建設的合作區有56個,累計投資185.5億美元,入區企業1082家,總產值506.9億美元,上繳東道國稅費10.7億美元,為當地創造就業崗位17.7萬個。
由于政府沒有公布“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境外經貿合作區的更詳細數據,我們項目組主要通過調研、商務部網站信息、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中國境外經貿合作區網站以及相關境外合作區網站等信息,整理出“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35個境外經貿合作區的一些情況。
首先,從成立時間看,境外經貿合作區基本上是2006以后成立的,其中2014年以后明顯增加,由此可以判斷,我國在“一帶一路”沿線的境外經貿合作區基本上處于項目的建設初期,企業入駐等會明顯增加。
其次,從投資境外經貿合作區的動機看,主要是資源尋求型、成本導向型和市場尋求型等三種類型。在絲綢之路經濟帶沿線國家,一般以原油、木材等作為資源形成生產加工基地。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境外經貿合作區在低收入國家以紡織、服裝、皮革、金屬加工等為主。在中等收入國家,機電產品則成為境外經貿合作區的主要產業配置地。
從境外經貿合作區的企業情況看,一般以中國大陸企業為主,以及當地企業和中國香港、中國臺灣企業,另外還有少量的日本、韓國和東南亞國家企業。
需要思考的三個問題
我國主導的境外經貿合作區當然以我國企業為主,因此,需要思考有關的三個問題。
第一,從經濟區角度看,境外經貿合作區的主體是我國企業,這個企業是否在當地市場具有競爭力。
一是產品是否在當地或者與這個國家相關的出口市場有競爭力。如果以當地市場為主,那么已經進入或者新進入者的市場結構會對產品競爭產生影響,特別是許多發達國家的產品早在20世紀80年代開始大規模進入。如果沒有持續的產品更新能力,僅僅是成本因素考慮,那么企業對外直接投資是不可持續的,因而產品持續競爭力包括在當地的研發能力以及專利技術在產品市場的應用。如果產品定位為與東道國相關的出口市場,例如這個國家與出口市場簽署的自貿區協定,或者與相關國家實行普惠制(GSP),那么也要看同類企業的跟隨策略,產品的更新換代也是重要的因素。
二是企業是否具備對外直接投資的組織管理能力。產品的競爭優勢要內化為市場的領先優勢,必須對企業的組織管理能力做客觀的評價,包括與東道國各級政府以及與境外經貿合作區的溝通能力、人力資源的管理能力、市場管道建設能力,這實際上涉及企業的本土化能力問題,這些與通過貿易方式進入市場的能力完全不同。
第二,從政府角度看,兩國政府和境外經貿合作區的關系。
首先是境外經貿合作區的制度安排。有些經濟特區在比較發達和制度比較完善的地區,可以按照當地特殊經濟區的制度安排,但“一帶一路”沿線許多國家缺乏這方面的制度安排。這樣就需要通過國家層面簽署相關協定,保證境外合作區的法律效力,促進境外經貿合作區在投資、貿易便利化的落實和相關基礎設施方面的完善。
其次,境外經貿合作區的要素流動制度安排。與單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不同,境外經貿合作區具有體量大、涉及要素制度多樣性等特點,在要素市場不完備的情況下,需要政府間溝通促進要素的流動。比如在資金方面,包括企業對外直接投資中的資金進出問題、不同貨幣的兌換問題、離岸貿易產生的資金結算問題、資金籌措問題等等;在人員進出便利方面,包括商務人員的進出便利、非熟練勞動力的跨境培訓、人員招聘等問題。
最后,境外經貿合作區建設需要國內制度的完善,例如與對外直接投資相關的國際稅收制度、資金監管制度等。
第三,從境外經貿合作區角度看,涉及園區的選址和服務能力的提升問題。
企業的選址與我國境外經貿合作區的選址密切相關,這會涉及境外經貿合作區的公共設施和公共服務的提供能力,與境外經貿合作區相關的周邊基礎設施(公路、鐵路、港口等)和所在區域的教育質量、醫療條件等相關。
境外經貿合作區的服務能力,首先是如何吸引國內優質企業入駐園區,使園區具有發展的可持續性。這種優質企業要與兩國的經濟發展戰略、產業政策緊密結合,同時要對國內企業在全球價值鏈中的位置、先鋒企業的投資行為和投資能力(市場、產品專利)等了如指掌,甚至包括外資企業的對外投資策略。
其次,如何提高境外經貿合作區與當地政府的溝通能力,特別是涉及當地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所在地方的各種政策及其變化、執行情況,這些政策、法規需要隨時與相關企業溝通。最后,如何為入駐企業提供配套服務,例如法律咨詢服務,人員培訓和招聘服務,又如企業的融資支持等,這些需要境外經貿合作區從供應鏈角度延伸到服務業。
完善經貿合作區建設的三個建議
中國境外經貿合作區是我國進一步融入到全球價值鏈、提升企業國際競爭力的重要途徑,因而是國家開放戰略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需要從國家開放戰略的角度去完善我國的境外經貿合作區制度,建立高效的政府運作體制和機制。
第一,境外經貿合作區建設要與兩國的國家戰略緊密結合起來,并體現在雙邊投資協定和相關自貿區協定中。
目前我國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簽署的雙邊投資協定很多,但都集中在上世紀90年代以及2000年代初期,針對協定的投資自由化程度低、法律的約束性不夠等問題,可以與“一帶一路”沿線境外合作區相對較多的國家進行雙邊投資協定的深化談判,或者體現在雙邊貿易協定中的投資條款上。
第二,對“一帶一路”沿線沒有特殊經濟區專門法律的國家,建議在兩國政府層面上簽署專門境外經貿合作區法律和實施細則。
一般情況下,低收入國家法律不健全,政府的透明度低,而且現有投資制度和投資便利化措施實施效率低,在具體實施境外經貿合作區時,會碰到各種問題,在土地、遷移、供水、供電、污水處理、項目審批、項目建設、環境等各個方面都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問題,都需要通過以特殊經濟區法律的形式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建議發揮上海自貿試驗區金融制度創新的作用,對接境外經貿合作區,推進對外投資項目需要資金的及時到位以及發揮資金池功能。
在目前人民幣貶值壓力和防止出現系統性金融風險的條件下,外匯管理局對資金進出進行窗口指導,這無疑是正確的。但一國資本項目的開放以及有效的金融監管需要很長的時間才能完善,這也意味著不能等到資本項目開放了,再去建設境外經貿合作區,而是要尋找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去解決問題。我們認為,通過上海自貿區的FT賬戶,先可以在比較成熟的國家(金融基礎設施比較完善、金融制度比較健全以及貨幣相對比較穩定)的境外經貿合作區進行對接試點,取得經驗以后在相關政府部門評估的前提下在境外經貿合作區推開,也為我國資本項目開放提供試點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