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氣候變化談判天津會議(下稱“天津會議”)9日落幕。會議取得了有限的成果,各方在設立氣候基金、適應氣候變化、減少毀林排放(REDD+)及土地利用與森林(LULUCF)等方面取得了一些進展。更重要的是,廣大發展中國家重申堅持《京都議定書》,包括歐盟在內的一些發達國家也表達了有條件支持。
不過,仍然存在很多問題。最大的問題在于,有些談判方不是在試圖尋求共識,而是已經在為坎昆會議提前尋找替罪羊。一些發達國家談判代表稱,中國在“阻礙”(block)氣候談判進程。情況是否如此?到底是誰在“阻礙”氣候談判?
回答這個問題,最好的方式是“回到原點”。這次會議的最初目的是什么?談判談的是什么?
熟悉氣候變化的人士都知道,氣候變化主要是發達國家長期的溫室氣體排放造成的。為此,發達國家應實施大幅度減排。與此同時,鑒于發展中國家是氣候變化的受害者,發達國家要幫助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打個不恰當的比方,這就好比法律上加害者為受害者提供“賠償”,并“恢復原狀”。這是目前談判的根本宗旨。
《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規定了發達國家2012年前的減排義務,但第一承諾期將要到期;因此,根據大會授權,要修改《京都議定書》第三條相關段落,盡快確定發達國家第二承諾期的減排任務。這是《京都議定書》下發達國家繼續減排工作組(AWG-KP)的談判任務。
與此同時,由于美國退出了《京都議定書》,因此要在《公約》下規定美國的減排義務;同時,進一步細化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資金、技術等支持。這是《公約》下長期合作工作組(AWG-LCA)的談判任務。兩者共同組成了目前的“雙軌”談判體制。
不過,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傘形國家”(據說這是因為這些國家在地圖上恰好連成一把傘的形狀,這個集團的實際領導者是美國)則試圖將話題引向別處。在AWG-KP的談判中,“傘形國家”代表發言極為積極,而且習慣于搶先發言,但發言內容卻避談減排承諾,而是顧左右而言他。在“法律問題”的討論中,這些國家堅持對《京都議定書》進行“大修”,言外之意是將中國、印度等“主要排放國”納入強制減排,稀釋乃至規避自身的義務;同時,糾纏于各種法律乃至細節問題,“成功”地消磨掉了六次會議共計10個小時的寶貴時間。
AWG-LCA相比之下還算有些實質性進展。不過,據一些NGO(非政府組織)透露的消息,新西蘭等“傘形國家”竭力主張花時間精力討論“可測量、可報告、可核查”(即“三可”,MRV)問題。然而,按照“巴厘行動計劃”,“三可”是針對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提供的資金與技術援助。發展中國家擔心發達國家在出資問題上耍賴、玩貓膩,因此要對其“核查”。不過,美國卻來了個“乾坤大挪移”,將“三可”的目標主要指向中國、印度等國,其提案中針對發展中國家的MRV甚至比針對發達國家的還要苛刻。
“傘形國家”旨在規避減排與出資責任的策略遭到了中國的反對。事實上不僅是中國反對,很多發展中國家也表示反對,很多發言者的言辭比中國更激烈。當然,在一些外媒的報道中,似乎只有中國在反對。這不符合會場實際。鑒于AWG-KP的大部分會議完全公開,任何媒體和NGO都可進場旁聽。AWG-LCA的談判雖然一直在閉門秘密進行,但不少有西方背景的NGO也還都能得到消息。因此,以上信息應能得到驗證。
那么,中國等國反對的是什么呢?是反對談判嗎?顯然不是。在AWG-KP中,中國反對用過多時間討論“法律問題”,而是把時間留給討論發達國家2012年后的減排——這是應對氣候變化的最核心問題。中國還反對對《京都議定書》進行結構性大修,以避免造成沖淡發達國家減排義務的情形。
在AWG-LCA中,與一些外媒報道的不同,中國并不避談“三可”問題。對發達國家的“三可”本是題中之義;加強發展中國家的“三可”能力,也是中國應該面對的問題。中國反對的是一些發達國家將自己的減排與出資承諾與發展中國家的“三可”捆綁,阻礙對實質問題——給錢——的討論。
美國目前僅承諾2020年比2005年減排14%~17%,相當于比1990年減排2%~3%。這與發展中國家要求減排40%、歐盟承諾的有條件減排30%對比太過鮮明。
“傘形國家”的策略就是“顧左右而言他”,拖延+攪局戰術。而中國等發展中國家“阻礙”了美國的這一策略。也就是說,中國確實在“阻礙”——但“阻礙”的對象,恰恰是阻礙談判的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