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以變暖為顯著特征的全球氣候變化已成事實,所產生的顯著影響不可回避。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應對,未來氣候變化幅度可能會超過自然生態和經濟社會系統所能承受的極限,造成突然的和不可逆轉的嚴重后果。
我國作為一個氣候條件復雜、生態環境脆弱、自然災害頻發、易受氣候變化影響的國家,同時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面臨著發展經濟、消除貧困、改善民生的艱巨任務。適應氣候變化、特別是應對極端氣候事件,不僅是實現我國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必須重視和解決的現實問題,更是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必須重視和解決的重大民生問題。
筆者認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我國一方面應承擔與發展階段、應負責任和實際能力相稱的國際義務;另一方面,也應基于對氣候規律的科學認識,切實做好適應氣候變化和應對極端氣候事件的各項工作。
在全面增強我國適應氣候變化的能力上,應重點注意增強應對極端氣候事件的能力、增強農業抵御氣候風險的能力、增強重要領域適應氣候變化的能力,以及增強氣候資源開發利用的能力等。而結合目前我國的現狀,筆者提出以下政策建議:
――應加快制定適應氣候變化的總體戰略規劃。應在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安排重大工程項目、科技項目時,認真考慮氣候變化因素。應加快制定防御和減輕極端氣候事件戰略規劃,修訂和完善突發災害應急預案和防災標準。各部門、各地區要密切合作,分別制定和實施相關行業適應氣候變化的政策措施。
――應加快推進適應氣候變化的工程措施。具體來說,首先,應加快推動中國氣候觀測系統和氣候變化業務系統建設;其次,應實施國家氣候變化應對科學工程,提高對氣候系統及其變化的認識,提高極端氣候事件的預測預警水平;第三,應開展氣候災害風險評估和氣候可行性論證,開展重點領域、關鍵行業及脆弱地區氣候變化影響和適應能力評估;第四,應實施應對氣候變化全民行動計劃,利用現代信息傳播技術,加強宣傳、教育和培訓,提高公眾對適應氣候變化的認知水平,引導公眾形成科學、和諧、綠色的生活觀念,提高公眾的適應意識。
――應加快完善適應氣候變化的體制機制法制。具體內容包括:第一,應加快完善多部門參與的決策協調機制,建立政府、企業、公眾廣泛參與的適應氣候變化行動機制,建立高效的組織機構和管理體系;第二,應加快推進應對氣候變化立法進程,以法律規范全社會廣泛參與應對氣候變化的責任和義務,統籌協調各地區、各部門應對氣候變化的行動和利益;第三,大力加強國家和地方應對氣候變化基礎設施,規范氣候變化科學研究、預測預估、影響分析、政策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