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草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氣候變化應對法》(建議稿)(以下簡稱為“建議稿”)在京發布,并已提交給國家發展改革委。這是我國專門以“應對氣候變化”為主題的第一個系統的法律建議文本,也標志著我國的氣候變化應對立法已實質性啟動。
據了解,“建議稿”全文共十章115條,內容包括氣候變化應對的職責、權利和義務、氣候變化的減緩措施等。“建議稿”把“控制溫室氣體的排放,科學應對全球和區域氣候變化,促進我國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協調發展”作為立法目的,既考慮中國傳統的資源、環境立法體例設計的慣例,也考慮氣候變化應對的特別需求和重點、亮點。
“建議稿”提出,在自然環境應對氣候變化方面,國家建立氣候變化應對區域補償機制,對青藏高原等具有特殊氣候保護意義的地區開展生態保護與建設、提高資金補償,針對因氣候變化受災地區給予資金補助;在氣候變化的減緩措施方面,公共場所夏天降溫調控的溫度不得低于26攝氏度,冬天增溫調控的溫度不得高于20攝氏度等內容。
建議稿還提出了八大低碳制度,其中包括總量控制制度、低碳標準和交易制度,氣候變化應對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度,豁免排放份額措施(即除了屬于大氣污染物質的溫室氣體外,國家對排放溫室氣體的重點單位經核定免費給予豁免排放配額),銷售環節征收碳稅,重復拆遷征收能源浪費稅,區域補償機制和補助機制,新改擴項目溫室氣體減排預評估制度,對外反制措施等。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教授常紀文說,“中國制定氣候變化的法律或者法律文件,將為提升中國的國際形象,促進中國低碳經濟的發展,減少能源消耗,發揮非常重要的作用。”
據悉,中國科學院、中國政法大學等單位也將在國家發改委的協調下提交《氣候變化應對法》(建議稿),國家發改委將對建議稿進行綜合協調。這種在政府部門協調下,多頭委托權威單位研究起草環境資源立法的方式,在我國尚屬首次,體現了開門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