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如下: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冀北電網分布式光伏參與電力市場工作方案的通知
冀發改運行[2024]1599號
冀發改運行[2024]1599號
承德、張家口、秦皇島、唐山、廊坊市發展改革委,張家口市能源局,國網冀北電力有限公司、冀北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關企業: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大力實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動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24〕1537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做好新能源消納工作保障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通知》(國能發電力〔2024〕44號)等文件要求,為穩妥有序、分類分步推動分布式光伏進入電力市場,充分發揮電力市場機制作用,我委制定了《冀北電網分布式光伏參與電力市場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4年12月3日
2024年12月3日
冀北電網分布式光伏參與電力市場工作方案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大力實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動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24〕1537號)、國家能源局《關于做好新能源消納工作保障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通知》(國能發電力〔2024〕44號)等文件要求,充分發揮電力市場機制作用,服務分布式光伏有序進入電力市場,特制訂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為服務分布式光伏健康發展,健全配套政策與市場機制,按照“試點先行、分批推進、全面入市”的原則分階段推動分布式光伏參與市場。第一階段組織開展短期試點,理順市場機制與工作流程,結合試點情況優化完善政策規則和市場機制,適時調整交易組織頻次。試點期間,接入1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分布式光伏,暫按上網電量的20%參與綠電市場,鼓勵采用聚合方式參與交易。第二階段結合分時正式結算、現貨市場建設進展,分批次推動各類分布式光伏主體進入市場,發揮電力市場對能源清潔低碳轉型的支撐作用。
二、市場機制
(一)分布式光伏主體分類
按照分布式光伏投資人身份,分布式光伏主體包括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和工商業分布式光伏三類。其中:
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指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投資建設的分布式光伏。非自然人戶用分布式光伏指企業利用居民住宅投資建設的分布式光伏。工商業分布式光伏指利用公共機構以及工商業廠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屬場所建設的分布式光伏。
(二)分布式光伏入市方式
1.直接參與市場方式
分布式光伏在電力交易平臺注冊成為經營主體后,按照政府主管部門制定的交易規則、方案,以發電主體身份報量、報價直接參與市場交易。
2.聚合商代理參與市場方式
具備相應資質的聚合商在電力交易平臺注冊成為經營主體后,在交易平臺與分布式光伏主體形成代理關系,代理分布式光伏主體參與市場交易。
(三)分布式光伏市場注冊要求
有關經營主體主要分為分布式光伏主體、聚合商兩類。分布式光伏主體按自愿原則選擇直接參與交易,或由聚合商代理參與交易。
分布式光伏主體、聚合商需在交易平臺完成市場注冊,申報身份認證、項目備案(核準)、發用電戶號等信息,并及時動態更新,滿足市場成員注冊要求。
聚合商需具有獨立的法人主體和相應資質要求,其資產總額、從業人員、經營場所、企業及法人信用等標準按有關規則執行。鼓勵以分布式光伏投資運營公司為基礎培育聚合商。
(四)聚合代理關系與聚合范圍
分布式光伏主體與聚合商的代理關系在交易平臺通過合同方式確立。分布式光伏主體在同一合同周期內僅可與一家聚合商建立代理關系。
聚合范圍按照冀北電網220千伏供電分區劃定。同一家聚合商按其代理聚合范圍,分別建立交易單元并參與交易。聚合代理合同達成的具體流程包括:
1.發起要約。聚合商在交易平臺向分布式光伏主體發起要約,等待分布式光伏主體響應。
2.確認響應。分布式光伏主體查看要約,在響應時限內選擇確認響應,填寫代理售電周期、電量等代理合同信息,逾期未響應的要約自動失效。
3.聚合代理合同簽訂。雙方完成要約與響應后,電力交易平臺生成統一格式合同文本,供雙方自行簽訂,完成交易。根據市場運行情況,探索設計聚合代理套餐。
(五)分布式光伏交易結算機制
1.技術要求
分布式光伏應單獨配備計量表計,實現分布式光伏發電量、上網電量、下網電量的單獨計量,并滿足分時段交易結算或現貨交易計量需求。同時,具備數據遠程傳輸條件。電力營銷系統與電力交易平臺應實現數據互聯互通,確保分布式光伏注冊、聚合、交易、結算等業務順利開展。
聚合商須具備分布式光伏運行和計量信息采集能力,能夠實現與分布式光伏主體、調度機構遠程通信。聚合商應具有獨立著作權聚合軟件(平臺),能夠保障自身數據安全。
2.交易模式
直接交易模式與集中式新能源保持一致。聚合代理模式中,按照聚合商代理聚合范圍建立交易單元。周期、交易方式與集中式新能源綠電交易方式保持一致,按照“發布公告、交易申報、交易出清、發布結果”的順序開展。聚合商月內交易電量上限按照其所聚合的分布式項目的當月預測上網電量確定。
3.結算機制
分布式光伏上網電量的20%為市場化上網電量,剩余部分為優先發電電量。聚合商與分布式光伏按照“聚合交易、分別結算”的原則開展,所聚合的分布式光伏上網、下網電量單獨計量、單獨結算,不得進行沖抵。聚合商市場化偏差電量分時結算,各時段超發、少發電量結算價格取當月綠電市場交易均價,試點期間暫不設置發電側超發、欠發系數。分布式光伏按照與聚合商簽訂的代理合同結算。其他與冀北電網2025年中長期市場發電側結算有關要求保持一致。
綠色電力環境價值結算參照《北京電力交易中心綠色電力交易實施細則(2024年修訂稿)》(京電交市〔2024〕59號)相關規則執行。對應同一綠電交易合同,電力交易機構按照分布式光伏項目與終端用戶的綠色電力環境價值結算電量從大到小依次對應,建立權益劃轉匹配關系。
(六)有關費用
1.輸配電價
參與交易的分布式用戶按照省級電網核定的輸配電價,根據用戶側電壓等級執行。具體事項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第三監管周期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及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23〕526號)執行。
2.系統調節成本
逐步推動分布式光伏承擔電網輔助服務費用,以及承擔配建儲能義務,鼓勵分布式光伏租賃獨立儲能容量。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統籌協調。各級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系統研究,協調推進分布式光伏參與電力市場工作,指導相關企業、電力用戶按規則開展交易。地方政府和電網企業要結合實際情況,積極做好政策宣傳和引導,及時跟蹤發現輿論風險,做好解釋溝通和應對。
(二)做好市場銜接。結合現貨市場建設情況,及時優化完善相關政策規則,適時調整分布式光伏入市方案。調度機構和電力交易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分布式光伏、聚合商參與現貨市場機制研究,以及中長期市場與現貨市場銜接工作。
(三)強化組織落實。電網企業要完善營銷系統功能,規范收集、采集分布式光伏主體和電量信息,實現與電力交易機構信息交互,并向分布式光伏主體履行政策告知義務。電力交易機構要配合主管部門編制和修訂市場規則,做好分布式光伏和聚合商等經營主體市場注冊、交易組織、結算、綠證劃轉等工作,及時向電網企業同步聚合商、分布式光伏注冊、變更等基礎信息。調度機構要配合主管部門開展分布式光伏承擔輔助服務費用等系統調節成本政策研究,配合電力交易機構明確聚合范圍,根據市場建設情況做好與交易平臺數據互通。
(四)及時跟蹤評估。電力交易機構和調度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市場運行信息的記錄、匯總、分析和披露等工作,及時準確反映電力市場運行狀況,對分布式光伏參與電力市場運營狀況開展評估,定期向我委匯報。本方案執行過程中,如遇國家、河北省有關政策調整,或出現影響市場運行的情況,我委將適時暫?;蛘{整交易。